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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位丈量(江苏海事局2014)要点解析.pdf

发布:2016-11-12约字共7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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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船吨位丈量 CCS 上海规范研究所 法规部 王方园 Email:fywang@ccs.org.cn Tel: 021- 1 1. 概述 1.1 目的和用途 .1 船舶吨位丈量目的:核定船舶的总吨位和净吨位 总吨位表示:丈量确定的船舶总容积 净吨位表示:丈量确定的船舶有效容积 .2 用途 2 ——总吨位主要用于: a、表示船舶大小; b、表示一个国家或一家船公司船舶的拥有量; c、计算造船费用、租船费用、保险费用; d、在有关的国际公约和船舶规范中用来区别船舶的 等级; e、用以衡量对设备的要求和技术管理的标准; f、有些国家用作造船补助金、航海补助金等的计算 标准; g、用于船舶登记、检验、引水费、拖驳费、码头和 浮筒的停泊费等的计费标准。 3 ——净吨位主要用于: a、港口税、引水费、灯塔费和停泊费的计费标 准; b、苏伊土运河和巴拿马运河的通行税。 1.2 简史 .1 吨位丈量的简史 船舶吨位丈量的历史从十三世纪已有,从刚开始用 酒桶、油桶、拉斯特、B .O .M丈量法,到19世纪中期 的“摩逊法”规则、奥斯陆公约、吨位标志法:当吨位 标志线浸没水中时,使用大的一组吨位;当吨位标志线 未浸没水中时,使用小的一组吨位。我国于1977年颁布 的船舶吨位丈量规范采用了“吨位标志法”。 4 .2 1969公约的由来及制定原则 a、由于上述各种方法各有有缺点。吨位丈量涉及到船东 与港口国收费的矛盾,各国又不统一。故制订统一的国际 船舶吨位丈量法是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的主要任务之一。 b 、1969年5月27 日“海协”在伦敦召开吨位会议,参加会 议的有48个国家的代表,另有7个国家和4个非政府组织派 观察员参加,苏伊士运河当局和巴拿马运河公司亦派观察 员出席了会议。吨位会议开始阶段研讨了吨位丈量的几项 一致原则: (a )吨位丈量法不能影响船舶的设计,不能使船舶的构造 在安全和效用方面有所损减。 (b )吨位量计应尽可能简便,并在船舶的设计阶段就可以 进行,即可以在图纸上进行量计。 5 (c )应避免对上层建筑有不必要和不适当的免除问题。 (d )不要使船主、造船厂、港口及政府等在经济上受到影 响。 (e )应能切实反映出容积或货船在装客、载货方面的赢利 处所。如果是非客、货船,其净吨位应按其性质而定。 (f )新公约需要二个参数,即总吨位和净吨位。 (g )总吨位应根据容积来确定。 (h )净吨位可根据排水量来确定。 (i )对于现有船舶,“开”“闭”式遮蔽甲板船的概念仍 予保留,但对新公约的船舶,仅适用于净吨位。 6 (j )遮蔽甲板船由开式转为闭式,或由闭式转为开式, 不允许频繁转换。 (k )总吨位和净吨位应尽可能接受现行的总吨位和净 吨位。 . 3 69公约通过及生效时间、中国接受69公约时间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于1969年6月23 日在 “海协”大会上通过。公约规定,公约应至少有25个国家 参加,且这些国家的商船船队的总吨位应不少于世界商船 总吨位的65 %之日起2年后才开始生效。我国于1980年4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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