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篇吨位丈量-中国船级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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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船 级 社
2015
第3篇 吨位丈量
目 录第1章 通 则 3-1
第1节 一般规定 3-1
第2章 总吨位与净吨位 3-2
第1节 总吨位 3-2
第2节 净吨位 3-3
第3章 丈量与计算 3-4
第1节 丈量与计算 3-4
第1章 通 则
一般规定
1.1.1 1.1.1.1 船舶吨位应按《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的规定进行丈量。
1.1.1.2 按本篇1.1.2 一般要求
1.1.2.1 本篇对船舶吨位丈量以m为计算单位,在计算中所采用的量度应取至cm。计算所得的总吨位和净吨位的数值只取整数,不计小数点以下的数值。
1.1..2 列入吨位计算中的所有容积,对金属的船舶,应量至船外板的内表面;对的船舶,应量至船外板的外表面外。
1.1..3 对具有多种用途的船舶,应分别按船舶种类量计船舶总容积船舶总容积计算总吨位和净吨位。
1.1..4 按本篇丈量船舶吨位,一般可按图纸量计,但须查核船舶布置与图纸是否相符。
1.1. 定义
1.1.3.1 总吨位——系指根据本篇各项规定丈量的船舶总容积确定。
1.1..2 净吨位——系指根据本篇各项规定丈量的船舶有效容积确定。
1.1..3 量吨甲板——系指用以量计吨位的甲板,通常指毗邻于水面的第一层全通甲板量吨,如图1.1.3.3所示
图1.1..3
1.1.3.4 围蔽处所系指外板、舱壁、固定围蔽、甲板或盖板所围成的处所。量吨甲板以下的船体部分视为围蔽处所。
1.1..5 开敞处所系指除围蔽处所外。
第1节 总吨位
2.1.1 总吨位
2.1.1.1 船舶的总吨位(GT)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K1——系数,按下式计算,或按表2.1.1.1选取,K1按四舍五入取值到小数点后第4位
V——按本篇规定丈量所得的船舶总容积m3,按下式计算:
其中:V1——量吨甲板以下所有围蔽处所的容积,m,见本篇3.1.1;
V——量吨甲板以上所有围蔽处所的容积,m3,见本篇3.1.2;
V——量吨甲板以上应计入的固定载客开敞处所的容积,m3,见本篇3.1.3;
V——量吨甲板以上应计入的固定载货开敞处所的容积,m3,见本篇3.1.4。
表
V K1 V K1 V K1 50 0.2572 5000 0.2892 28000 0.3012 100 0.2620 6000 0.2905 30000 0.3016 200 0.2668 7000 0.2915 32000 0.3021 300 0.2696 8000 0.2924 34000 0.3025 400 0.2716 9000 0.2933 36000 0.3029 500 0.2732 10000 0.2940 38000 0.3033 600 0.2745 12000 0.2953 40000 0.3036 700 0.2755 14000 0.2963 42000 0.3040 800 0.2764 16000 0.2973 44000 0.3043 900 0.2773 18000 0.2981 46000 0.3046 1000 0.2780 20000 0.2988 48000 0.3049 2000 0.2828 22000 0.2995 50000 0.3052 3000 0.2856 24000 0.3001 52000 0.3055 4000 0.2876 26000 0.3006 54000 0.3057 注:对于容积的中间值,系数K1用内插法求得。
2.1.1.2 对于泥驳船泥驳船设有泥舱的挖泥船,当卸货时尽管其船体可暂时敞开与河水相通,但船体内容积如图2.1.1.2所示影线部分应计入总容积内。
图2.1.1.2
2.1.1.3 有与河水直接相通的网箱渔舱和活鱼运输船,其船壳内容积量计参照2.1.1.2的规定。
2.1.1.4 不计入总吨位的处所:
1)在露天处所的烟囱(包括烟囱隔层内的空间);
天窗(包括机舱棚上和居住处所上透光通风的天窗);
桅杆、起重柱、定位桩;
通风筒;
货舱口以外的其它舱口;
量吨甲板以围蔽处所;
舷伸甲板的舷伸部分;
甲板室侧壁与两舷的舷墙(或栏杆)之间的舷边走道;
部分部分;
10)双体船的联接桥在量吨甲板以下部分;
11)侧推器孔道、锚链筒、海底阀箱。
2.2.1 净吨位
2.2.1.1 船舶的净吨位(NT)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GT——按本章量计所得的总吨位;
K2——系数,按表2.2.1.1选取。
表2.2.1.1
K2 船舶种类 K2 干货船、液货船 0.56 舱口驳船、液货驳船 0.74 客船、餐饮趸船、Ⅰ型客滚船、滚装货船 0.60 Ⅱ型客滚船、车客渡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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