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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规模纳税人身份.ppt

发布:2017-04-29约2.16千字共1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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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谨慎使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 1.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2.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 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一般纳税人同小规模纳税人选择的临界点 假设:增值率=(含税销售额-购进金额)/含税销售收入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收入*增值率/1.17*17%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收入/1.03*3% 令两者相等,则增值率=20.05 结论:当货物进销增值率超过一定标准后,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比较有利。;案例分析; 方案一: 是根据纳税主体不同身份(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提出的纳税方案。 方案前,甲公司增值税税负在9.5%左右,针对乙公??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实际税负低于甲公司一般纳税人税负的实际情况,甲公司可以将客户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客户 第二类是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营业税纳税人或小 规模纳税人客户。; 甲公司把第二类客户的业务交由乙公司负责生产且销售,以此来达到降低增值税税负的目的。 对于第二类客户,因其不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同的销售主体(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含税定价相同,其成本不会发生变化。 但因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率为3%,故乙公司销售比甲公司销售有优势,增值税税负下降6.5个百分点。; 2009年某中学从甲公司购入原煤价税共计50万元,甲公司的收入为50÷1.17=42.74(万元) 如果改由乙公司销售给某中学,乙公司的收入为50÷1.03=48.54(万元),以销售含税额50万元计算,转移给乙公司销售后可增加利润5.8万元。 ;[分析]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析]    因此,乙公司销售额达到50万元就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而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可知此纳税人身份具有不可逆转性。 如果乙公司的销售额超过50万元而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后果是十分严重的。乙公司的销售将按17%缴纳增值税,而且没有相应的进项可以抵扣,增值税税负率将达17%。 ;[分析]   所以,虽然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至3%,很多企业会有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动力,但如果企业对新的增值税条例把握不好,如对视同销售收入等处理不当,造成税法上认可的销售收入超过50万元但企业未及时申报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的,将要补税。 ;[分析]   某工业企业账簿记载销售收入为50万元,为小规模纳税人,当年缴纳税款1.5万元。 如果经过稽查部门稽查,发现该企业少计50万元收入,则该企业当年的销售收入为100万元,超过了50万元的认定标准,而该企业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企业须补税:100×17%-1.5=15.5万元, 而不是补税50×3%=1.5万元。 ;方案二: 小规模企业外购设备 纳税前,由乙公司外购价值200万元的新设备。因乙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相应的增值税额29.06万元不可在税前抵扣。但增值税额相应计入设备价值中可抵扣企业所得税金额为 29.06×25%=7.27(万元)。 ;[分析]   由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设备进项抵扣并不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所以甲公司与乙公司在设备抵扣方面有空间。 由于甲乙公司为关联企业,同时乙是一个新公司,需要添置大量的机器设备,乙公司与甲公司为同行业,机器设备往往是同类型,具有很强的共用性。 ;[分析]    由甲公司购置资产总价200万元,其中增值税29.06万元。甲公司可以将新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为5年,年租赁费40万元。  将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为一个企业集团来考虑,甲公司5年共收取租赁费200万元,支付的营业税为200×5%=10(万元),产生税收成本收益为29.06-10=19.06(万元)。另外缴纳的营业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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