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险安徽省商业性玉米收入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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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财险安徽省商业性玉米收入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从事玉米种植的玉米所有者、管理者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玉米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玉米”):
(一)玉米品种是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和管理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玉米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第三条下列农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生荒地的;
(二)种植于河滩地、警戒水位线以下地区及蓄洪、行洪、滞洪区内;
(三)与保险玉米间种或套种的非保险农作物;
(四)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产量或价格变化造成保险玉米实际每亩收入低于约定每亩收入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约定每亩收入=约定每亩产量×玉米目标价格×保险责任水平
1.约定每亩产量:按承保当地政府部门官方发布的玉米前三年平均产量和种植玉米品种的历史测产数据,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2.玉米目标价格(单位:元/吨):参考玉米种植成本、玉米预期收益以及玉米播种期约定玉米期货合约的盘面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3.保险责任水平最高不超过100%,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二)实际每亩收入=实际每亩产量×玉米实际价格
1.实际每亩产量:按照种植业抽样测产的方式确定实际平均每亩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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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玉米实际价格:玉米实际价格为约定时期内各交易日约定玉米期货合约的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各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取小数点后2位。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约定每亩产量、玉米目标价格、约定每亩收入均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
(二)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或不接受农业生产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三)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玉米种植,或自行改种其他作物的;
(四)因种子、肥料和农药质量问题造成保险玉米的减产或损失;
(五)政府对保险玉米实施价格管制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七)动物侵食践踏、动力机械碾压;
(八)盗窃、他人恶意破坏;
(九)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等外部环境污染事故。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七条保险玉米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玉米的约定每亩收入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单中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保险玉米生长周期及集中上市销售时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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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
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玉米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