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热点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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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热点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热点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广州热点软件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作为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特聘专项
法律顾问,并于2016 年11 月22 日出具了《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
州热点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 年12 月22 日核发的
《关于广州热点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
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及经办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现行
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
行为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据此出
具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简称与《法律意见书》释义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
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仅供公司为本次申请股票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特定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审查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独立、
客观、公正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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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1、《反馈意见》第1 项:关于资质。请主办券商、律师结合公司业务及所服
务行业特点核查公司的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
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对公司资质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
规性发表意见;(2)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的情况,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律
风险,公司的风险控制和规范措施,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3)是否存在无法
续期的风险,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答复如下:
(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对
公司资质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1.1.1 公司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
根据热点股份现行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热点股份的经营范围是:
“通信系统设备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通信设备零售;计算机整机制造; 电子、通
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软件服务;计算机零部件制造;软件零售;安全系统监
控服务;通信设施安装工程服务;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计算机批发;计算机及通
讯设备租赁;计算机信息安全设备制造; 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
术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通信系统工程服务;软件批发;计算机零配件零
售;计算机零售;计算机和辅助设备修理;计算机零配件批发; 电子设备工程安装服务”。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相关业务合同的审查,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
为高校、酒店、电信运营商等客户提供宽带网络认证计费产品及技术解决方案,
为旅游景区、百货商城、虚拟运营商等大型商业用户提供商业Wi-Fi 产品及运营
管理方案,以及为高校用户提供校园网移动客户端接入平台运营服务。
公司依托自主开发的宽带网络接入产品及平台操作系统,根据客户所处行业
特点及应用领域提供不同的宽带接入运营管理方案,主要包括宽带网络认证计费
业务和商业Wi-Fi 业务两类,分别满足客户认证计费、精准营销两类需求。
1.1.2 截至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主要拥有如下资质证书:
①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书》
2014 年12 月8 日,热点有限的“用户接入服务管理器”设备(设备型号:
Dr.COM 2000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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