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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冠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份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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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冠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份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大成(深圳) 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 号国际创新中心A 栋3 层、4 层(518026) 3F4F, Block A, Shenzhen International Innovation Center, No.1006 ,Shennan Boulevar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 China Tel: +86 755-6136 6288 Fax: +86 755-6136 6222 2017 年1 月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冠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份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冠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冠明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 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以及《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披露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已就 公司本次挂牌事宜出具《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冠明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冠明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本 所特对《反馈意见》中需律师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北京大成(深圳)律师 事务所关于冠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及《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2 / 38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截至出具日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出具,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和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并依法对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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