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康美风数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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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康美风数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广州康美风数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胜伦”或“本所”)接受广州康美风数控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风股份”或“公司”)的聘请,作为其申请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就康美风数控股份本次挂牌事
宜已于2016 年12 月出具了《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康美风数控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
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胜伦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胜伦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其不
可分割的一部分。胜伦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
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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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使用之简称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康美风股份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胜伦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康美风股份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胜伦同意康美风股
份在其为本次挂牌所制作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康
美风股份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胜伦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
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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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康美风股份/公司 指 广州康美风数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康美风有限/公司 指 广州康美风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康美风有限广州分公司 指 广州康美风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廷丰投资 指 广州廷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康美风空调 指 广州康美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康美风通风 指 广东康美风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普临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 “广州康菱实业有
普临实业 指
限公司”)
郴州康菱 指 郴州市康菱自控科技有限公司
郴州康美风 指 郴州市康美风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康滢美 指 成都康滢美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康美风香港 指 康美风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广州市工商局 指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工商局白云分局 指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云分局
广州市工商局天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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