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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竞标新能源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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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竞标新能源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京银律证字[2016]第0926-1 号 致:广州竞标新能源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公司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为公司 本次挂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 《关于广州竞标新能源汽车部件股 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之要求,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 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术语和简称除另有 所指外,与《法律意见书》中的表述一致。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公司申请本次发行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 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规定的要求,并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 见如下: 2 一、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源的情形。请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二)》,补充 披露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全面披露资金、资 产或其他资源的被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 额、清理时间、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 诺、规范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 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公司报告期内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有资金的情形, 相关资金占用均已归还完毕,报告期末至申报审查期间未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形。 报告期内关联方韩金红、姜振献和振南汽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具体如 下表: (单位:元) 关联方 日期 期初余额 拆出金额 拆出偿还金额 期末余额 2014 年1 月 2,219,850.96 1,220,000.00 300,000.00 3,139,850.96 2014 年2 月 -- -- 780,000.00 2,359,850.96 2014 年3 月 -- 670,000.00 2,222,000.00 807,850.96 2014 年4 月 -- -- 640,000.00 167,850.96 2014 年5 月 -- 937,676.00 631,530.96 473,996.00 2014 年6 月 -- 320,000.00 780,000.00 13,996.00 韩金红 2014 年7 月 -- 755,939.00 340,000.00 429,935.00 2014 年8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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