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西昱琛航空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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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昱琛航空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博硕意字(2017)第20 号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端履门街46 号云龙大厦2 号楼10 层邮政编码7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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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昱琛航空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博硕意字(2017 )第20 号
致:陕西昱琛航空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公司签订的《项目法律服务协议》,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
请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的专项法律顾
问。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基本标准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以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为公司本次申请股
票挂牌出具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于2016 年11 月25 日出具了博硕意字(2016 )第115 号
《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昱琛航空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现本所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于2016 年12 月30 日下发的 《关于陕西
昱琛航空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经进一步核查,
本所律师就有关反馈意见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 《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补充
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简称含义与《法律意见书》相同。
3. 《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昱琛股份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4.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昱琛股份申请本次挂牌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正文
一、公司特殊问题
1、请公司披露:报告期初至反馈回复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说明资金占用情况,包括
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
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
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回复:
根据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审计报告》及公司说明,自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
间,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同时,为防止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以及其他资
源的行为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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