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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蚁坊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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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蚁坊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 2016389-1 号 中国·北京·朝阳门北大街乙12号天辰大厦9层 100020 Add: 9 F, TianChen Tower, No.B12 Chaoyangmen North Street, Chao Yang District, Beijing,100020 电话(Tel):+861065518582(总机)传真(Fax):+8610 1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蚁坊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 2016389-1 号 致:湖南蚁坊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湖南蚁坊软件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蚁坊软件”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书,担任公 司本次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本 所律师已就本次申请股票挂牌及公开转让出具了君致法字 2016389号《北京市君 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蚁坊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现本所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南蚁坊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中所涉问题,出具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 意见书》不可分割的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同样适 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法律意见书》中的定义同样适用于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2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份挂牌并公开转让所 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审 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 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已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有关内容进行了审阅 并予以确认。 4.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5.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 意见。 6.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份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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