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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与税收征管规程试题 .doc

发布:2015-08-15约2.78万字共5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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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税收征管法与税收征管规程 1、对经立案查处的案件,税务稽查完毕,稽查人员应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 )2、被查对象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规定执行的,税务执行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其应当补缴的税款及其滞纳金,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3、征收、管理、稽查系列的人员使用的《税务检查证》实行由稽查局统一发放和归口管理。( ) 4、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只向一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一份代表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 )5、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6、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7、某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因一直未开业,故暂可不办理纳税申报。( )8、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也可以向其出售发票。(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9、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10、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11、( )1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1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14、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决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不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税控装置推广应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15、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16、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 )第五十条 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17、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不需办理纳税申报。( ) 18、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地(市)级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纳税3个月;延期纳税3个月以上者,需经省级税务局批准。(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19、在委托代征税款时,若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可按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20、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也可根据税源管理需要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21、纳税人的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保费以及企业参保的商业性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当期应纳税款的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 22、纳税人在欠税公告期间,税务机关可不加收滞纳金,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 23、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经济鉴证类业务出具的审计或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承认其经济鉴证作用。( )24、税务机关受理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必须提交书面材料。( )25、税务人员无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税务检查。( )26、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凭证、报表和所有资料。()27、税务机关可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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