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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北斗家商安全卫生工作守则-实习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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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北斗家商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工作守則目錄 1000905安全衛生委員會修訂通過 壹、總則 貳、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參、設備之維護與檢查 肆、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 ※ 工作安全 ※ 工作衛生 ※ 一般工作安全守則 ※ 電氣作業安全守則 ※ 物料儲存搬運安全守則 ※ 機械修護安全守則 ※ 縫紉機安全工作守則 ※ 烤箱安全工作守則 ※ 攪拌機、麵條整型機、磨豆機安全工作守則 ※ 瓦斯爐具安全工作守則 ※ 使用染色劑和染色粉工作安全守則 伍、教育及訓練 陸、急救與搶救 ※ 急救守則 ※ 消防安全守則 ※ 交通安全守則 柒、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與使用 捌、事故通報與報告 玖、附則 壹、總則: 一、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特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及 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條規定訂定本守則。 二、本守則適用於本校使用及出入實習場所之勞工。 三、本校安全衛生政策: (一)愛惜生命,關懷健康。 (二)以環境設備安全第一為前提,以先知先制防患未然為優先。 (三)安全衛生活動,人人參與;追求安全健康,永無止境。 四、本校安全衛生目標: (一)防止一切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 (二)安全衛生要做到設備安全化、作業標準化、身心健康化。 (三)徹底防止人為失誤,落實自護、互護、監護三大工作。 (四)推行人性管理,建立安全、舒適、有朝氣的安全衛生習慣及優質之勞動文 化。 五、有使用及出入實習場所之勞工應確實遵守本守則,如有違反,應從嚴議處, 其直接主管應經常輔導,查核屬員遵行情形。 六、有使用及出入實習場所之勞工應就本身工作範圍,負安全衛生之責任,並隨 時相互提醒,避免因疏失造成事故。 七、勞工如發現安全衛生缺失或困難,應提列建議或申訴。 八、勞工未遵守本守則各項規定時,得依法報請主管機關,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處理,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九、勞工經常應熟悉本守則之各項規定,並遵守勵行,以維護身體之安全與健康, 促進美滿幸福的生活。 十、各級幹部及基層主辦(含領班及監督人員),應就各自職掌範圍擔負有關勞 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及執行安全衛生自動檢查。 十一、實習處負責安全衛生計劃、建議督導、抽查、追蹤、與考核事項。 十二、各級幹部負責安全衛生事項之執行、檢查、監督、保養、維護、購置、安 裝與使用等事項,以及不良設備改善建議執行追蹤。 十三、各主辦人員應切實負責執行各項安全衛生檢查事項,依規定項目健康檢 查,不得有虛假偽報之行為。 十四、全體相關勞工應視工作安全衛生為日常工作的一部份,時刻不能忘;維護 工作安全衛生乃為大家的責任,亦是每一個人的責任。 十五、遇有發生失能傷害、輕傷及非傷害財物損失,不論其大小,皆應由發生主 辦之主管提出書面調查報告。如有隱匿事實不報致發生糾紛時,由其直接 主管及處室主管負全部責任。 十六、每位勞工無論其職位或職務性質為何,皆應負起在其監督下之區及各階層 屬員之安全衛生責任,並在其職權範圍之內盡其所能防止意外,隨時糾正 不安全行為與工作方法,並改善不安全之工作環境。 十七、本守則僅係安全衛生應行注意之概略事項,全體員工應有舉一反三之作 用,本守則未列入事項或詳細情形,請參考其他有關資料。 十八、本守則之內容如認為不適當,或有需增訂、修改時,得隨時提供有關部門 參考,修改增訂。 十九、本守則如有未盡事宜或與政府公布之勞工安全衛生法令相抵觸時,悉依政 府公布之勞工安全衛生法規為準。 貳、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一、本校有使用及出入實習場所人數未滿30人(現有使用及出入實習工廠勞工人 數為25人),設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執行下列安全衛生事項: 1.釐訂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2.規劃、督導各部門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3.規劃、督導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4.指導、監督有關人員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 。 5.規劃、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6.規劃勞工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 7.督導職業災害調查及處理,辦理職業災害統計。 8.向雇主提供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 9.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二、實習主任之安全衛生職責: 1. 綜理勞工安全衛生及職業災害防止事項。 2. 核定安全衛生管理政策及遴選適任之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3. 主持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議。 4. 督促各級幹部落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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