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北斗家商安全卫生工作守则-实习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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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北斗家商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工作守則目錄
1000905安全衛生委員會修訂通過
壹、總則
貳、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參、設備之維護與檢查
肆、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
※ 工作安全
※ 工作衛生
※ 一般工作安全守則
※ 電氣作業安全守則
※ 物料儲存搬運安全守則
※ 機械修護安全守則
※ 縫紉機安全工作守則
※ 烤箱安全工作守則
※ 攪拌機、麵條整型機、磨豆機安全工作守則
※ 瓦斯爐具安全工作守則
※ 使用染色劑和染色粉工作安全守則
伍、教育及訓練
陸、急救與搶救
※ 急救守則
※ 消防安全守則
※ 交通安全守則
柒、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與使用
捌、事故通報與報告
玖、附則
壹、總則:
一、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特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及
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條規定訂定本守則。
二、本守則適用於本校使用及出入實習場所之勞工。
三、本校安全衛生政策:
(一)愛惜生命,關懷健康。
(二)以環境設備安全第一為前提,以先知先制防患未然為優先。
(三)安全衛生活動,人人參與;追求安全健康,永無止境。
四、本校安全衛生目標:
(一)防止一切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
(二)安全衛生要做到設備安全化、作業標準化、身心健康化。
(三)徹底防止人為失誤,落實自護、互護、監護三大工作。
(四)推行人性管理,建立安全、舒適、有朝氣的安全衛生習慣及優質之勞動文
化。
五、有使用及出入實習場所之勞工應確實遵守本守則,如有違反,應從嚴議處,
其直接主管應經常輔導,查核屬員遵行情形。
六、有使用及出入實習場所之勞工應就本身工作範圍,負安全衛生之責任,並隨
時相互提醒,避免因疏失造成事故。
七、勞工如發現安全衛生缺失或困難,應提列建議或申訴。
八、勞工未遵守本守則各項規定時,得依法報請主管機關,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處理,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九、勞工經常應熟悉本守則之各項規定,並遵守勵行,以維護身體之安全與健康,
促進美滿幸福的生活。
十、各級幹部及基層主辦(含領班及監督人員),應就各自職掌範圍擔負有關勞
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及執行安全衛生自動檢查。
十一、實習處負責安全衛生計劃、建議督導、抽查、追蹤、與考核事項。
十二、各級幹部負責安全衛生事項之執行、檢查、監督、保養、維護、購置、安
裝與使用等事項,以及不良設備改善建議執行追蹤。
十三、各主辦人員應切實負責執行各項安全衛生檢查事項,依規定項目健康檢
查,不得有虛假偽報之行為。
十四、全體相關勞工應視工作安全衛生為日常工作的一部份,時刻不能忘;維護
工作安全衛生乃為大家的責任,亦是每一個人的責任。
十五、遇有發生失能傷害、輕傷及非傷害財物損失,不論其大小,皆應由發生主
辦之主管提出書面調查報告。如有隱匿事實不報致發生糾紛時,由其直接
主管及處室主管負全部責任。
十六、每位勞工無論其職位或職務性質為何,皆應負起在其監督下之區及各階層
屬員之安全衛生責任,並在其職權範圍之內盡其所能防止意外,隨時糾正
不安全行為與工作方法,並改善不安全之工作環境。
十七、本守則僅係安全衛生應行注意之概略事項,全體員工應有舉一反三之作
用,本守則未列入事項或詳細情形,請參考其他有關資料。
十八、本守則之內容如認為不適當,或有需增訂、修改時,得隨時提供有關部門
參考,修改增訂。
十九、本守則如有未盡事宜或與政府公布之勞工安全衛生法令相抵觸時,悉依政
府公布之勞工安全衛生法規為準。
貳、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一、本校有使用及出入實習場所人數未滿30人(現有使用及出入實習工廠勞工人
數為25人),設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執行下列安全衛生事項:
1.釐訂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2.規劃、督導各部門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3.規劃、督導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4.指導、監督有關人員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 。
5.規劃、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6.規劃勞工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
7.督導職業災害調查及處理,辦理職業災害統計。
8.向雇主提供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
9.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二、實習主任之安全衛生職責:
1. 綜理勞工安全衛生及職業災害防止事項。
2. 核定安全衛生管理政策及遴選適任之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3. 主持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議。
4. 督促各級幹部落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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