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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南大学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守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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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南大學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94年5月23日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 通過 98年10月26日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 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止本校所屬場所之職業災害,保障教職員工生之安全與健康,特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本守則。 第二條 本守則之適用範圍為本校所屬之各實驗(試驗)室或實習(試驗)場所(以下簡稱適用場所)。 第三條 本守則所稱適用場所工作人員係指因工作關係確需進出適用場所之受本校僱用從事工作而獲致工資者(即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工之定義者)。 第四條 本守則所稱之適用場所負責人(以下簡稱場所負責人)為經指定,對於適用場所之安全衛生管理負有監督責任之授課教師或指導教授。 第五條 本守則所稱職業災害,係指適用場所中因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它職業上原因所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第二章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第六條 校長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職責如下: 一、制訂本校職業安全衛生政策。 二、綜理本校職業安全衛生業務。 三、責成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研議職業安全衛生業務。 四、責成環境安全衛生中心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業務。 五、交辦職業安全衛生相關事務。 第七條 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職責如下: 一、對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 二、審議、督導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三、審議、督導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計畫。 四、審議、督導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相關計畫。 五、審議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提案。 六、審議職業災害調查報告。 七、審議、督導及建議其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相關事項。 第八條 環境安全衛生中心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職責如下: 一、釐定本校職業災害防治計畫,並指導有關單位實施。 二、規劃、推動本校各適用場所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三、規劃、推動本校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四、規劃、推動本校適用場所機械、設備之定期檢查、重點檢查。 五、規劃、推動本校適用場所毒性化學物質及有害廢棄物管理事宜。 六、規劃、實施本校各作業環境測定事宜。 七、規劃、實施本校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八、規劃、協調本校適用場所工作人員之健康檢查與健康管理。 九、督導本校職業災害調查及處理,辦理職業災害統計。 十、提供安全衛生管理相關資料及建議。 十一、其他有關本校安全衛生管理業務。 第九條 各系所、中心主管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職責如下: 一、督導適用場所負責人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工作。 二、推動、宣導該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相關事項。 三、督導適用場所及機械設備之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作業檢點。 四、督導適用場所負責人訂定與執行所轄場所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五、配合環境安全衛生中心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相關工作。 第十條 適用場所負責人之職業安全衛生職責如下: 一、所轄範圍職業安全衛生事項之推動與實施。 二、督導所屬人員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以及相關法令規章。 三、執行適用場所環境、機械、設備之安全衛生狀況定期檢查、檢點,並做成紀錄,對於潛在安全衛生問題適時加以處理、改善。 四、實施適用場所之工作安全之分析、講解與教導。 五、備置安全衛生防護具,並督導所屬人員確實佩戴。 六、所轄場所之人員進出管理。 七、場所緊急狀況之應變與處理。 八、執行其他必要之安全衛生事項 第十一條 適用場所工作人員之職業安全衛生職責如下: 一、作業前確實檢點作業環境與設備,發現異常時立即加以改善並向場所負責人或上級呈報。 二、作業中遵守適用場所安全作業標準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並經常整理、整頓工作環境,保持清潔及衛生。 三、依規定穿著或配戴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具。 四、接受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五、接受定期健康檢查,並遵守檢查結果建議事項。 六、遵守安全衛生有關之法令規章,以及本校所頒訂之各種安全衛生規定。 七、隨時向場所負責人通報該場所之任何安全、衛生相關問題。 第三章 設備之維護與檢查 第十二條 各適用場所負責人應針對以下事項,設置符合標準之安全衛生設備: 一、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著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及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物品、含毒性物質、缺氧空氣、生物病原體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線、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九、防止監視儀表、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廢氣、廢液、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防止水患、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第十三條 機械、設備之維護與自動檢查 一、場所負責人應依照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有關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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