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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联合大学环保暨劳工安全卫生管理规章.doc

发布:2016-07-18约2.72千字共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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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4 國立聯合大學環保暨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確保國立聯合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教職員生在實驗(習)室、實習工廠、研究室等工作場所作業之安全與衛生,特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管理規章(以下簡稱本規章)。第二條本規章之適用範圍為校區內之下列場所(以下簡稱適用場所): 一、實驗室及實驗準備室。 二、實習室及實習準備室。 三、實習工廠。 四、置有研究設備之場所。 五、其他依勞工安全衛生法指定適用之場所。第三條本規章適用對象為本校之勞工,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工之定義為:「於適用場所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包括:「適用場所負責教師、職員、任課教師及研究人員(包括專、兼任研究助理)等。」第四條負責管理適用場所之一切事(業)務者,為適用場所負責人。第五條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本校設置之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為: 一、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 二、環境暨安全衛生中心。第六條本規章所稱之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包括: 一、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二、勞工安全或衛生管理師。 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第二章 有關組織及各級主管人員權責之劃分第七條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一、對校長擬訂之勞工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 二、協調、建議安全衛生自主管理計畫。 三、研議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四、研議作業環境測定結果應採取之對策。 五、研議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六、研議各項安全衛生提案。 七、研議自動檢查及安全衛生稽核事項。 八、研議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危害之預防措施。 九、研議職業災害調查報告。 十、研議校長交付之環保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第八條環境暨安全衛生中心(以下簡稱環安衛中心)應依相關法令辦理下列事項: 一、釐訂職業災害防止計畫、緊急應變計畫,並指導有關科系實施。 二、規劃、督導各??位辦理勞工安全衛生稽核及管理。 三、規劃、督導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四、規劃、督導各單位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危害通識及作業環境測定。 五、規劃、實施環保與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六、規劃職業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 七、督導職業災害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八、實施安全衛生績效管理評估,並提供勞工安全衛生諮詢服務。 九、向校長提供有關環保及安衛管理資料與建議。 十、其他有關環保及安衛管理事項。第九條各教學研究單位主管之安全衛生權責: 一、執行環保及安衛之管理與職業災害防止事項。 二、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檢點及其他有關檢查督導事項。 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視。 四、督導各實驗室實施環保及安衛管理事項。 五、研究職業災害防止對策。 六、辦理該單位職業災害調查及職業災害統計。 七、事故發生時,協助處理及調查事故發生原因,並立即通報主管。 八、其他環保及安衛法規規定各級主管應負責事項。第十條 各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廠、試驗工廠負責人之權責如下: 一、接受實驗室負責人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二、分析、評估作業場所中之可能危害,進行工作安全分析,訂定安全作業標準,並對所屬人員實施環保及安衛有關之講習與訓練。 三、對於作業場所潛在的危害應立即消除或加以改善,並報告主管。 四、執行機械及儀器設備必要之保養與檢查。 五、督導所屬人員確實遵守環保及安衛之規範。 六、經常巡視作業場所,對有關人員不安全動作之糾正、督導及制止。 七、提供適當之環保設備及安衛之防護用具,並教導、督導所屬人員確實、正確佩帶。 八、事故發生時,負責迅速妥善處理,立即報告主管;給予傷者必要急救並送醫治療;調查事故發生原因,並陳報因應防護改善對策。 九、執行其他有關環保及安衛事項。第十一條本校各教職員工生之責任與義務如下: 一、遵守環保、安衛有關法令規章,以及各實驗室或工作場所之工作守則。 二、作業前確實檢點作業環境及設備,有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報告師長或單位主管。 三、接受健康檢查,並遵辦檢查結果之建議事項。 四、接受環保及安衛教育訓練並提出環保及安衛有關之建議。 五、事故發生時,應協助迅速處理並恢復正常。 六、協助新進人員瞭解環保及安衛標準作業方法。第三章 自動檢查之實施第十二條 各設備所屬單位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十三條至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對其所有之儀器、設備、機械、車輛實施定期檢查。第十三條 各設備所屬單位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實施重點檢查。第十四條 各設備所屬單位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五十條至第七十八條之規定,使其所屬教職員工生於作業前,實施作業前檢點。第十五條各實驗室之負責人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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