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教程与案例 教学课件 作者 尹晓波 8.第八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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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开章案例 第一节 商品检验 第二节 索赔 第三节 不可抗力 第四节 仲裁 本 章 案 例 本 章 小 结 复习思考题 关键概念:商品检验 索赔 违约 不可抗力 仲裁 开章案例 检验标准不当致损案 【案情介绍】 某年10月,我国A公司从美国B公司进口一批美国东部黄松,共计6942干板英尺(折和35404立方米),价值数百万美元,目的港上海。原合同规定:“按美国西部标准检验”。但是在开信用证前,美国B公司提出另一个标准即美国东部标准也可以作为验证标准。最后,A公司同意修改合同检验条款,将“将美国西部标准检验”改为“美国西部标准或东部标准验证”,并开出了信用证。 货抵上海港后,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按我国进口美松通用的美国西部标准检验,检验结果共短少材积3948干板英尺,短少率57%,价值100多万美元。进口美松大量短少的主要原因是美国西部标准与美国东部标准计算材积的方法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标准计算材积之差达40%以上。美商B公司正是钻了这个空子,使我方A公司遭受到重大损失。 【案情分析】 A公司有关人员缺乏警惕性和责任感,在未搞清楚美方B公司提出的修改检验标准要求原因的情况下,就按要求修改了合同检验条款,导致A公司遭受了巨大的损失。美国东部标准是按美松装船时所占船舱容积计算数量的,而美国西部标准是按美松实际体积计算数量的,两者差距之大是可想而知的。B公司要求修改合同的目的就是要钻这个空子。 第一节 商品检验 一、买方的检验权 二、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三、商品检验的种类 四、国外的检验机构 五、我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及基本义务 六、检验条款 七 、检验证书 一、买方的检验权 商品检验(Commodity Inspection),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由国家设置的商品检验机构或经政府注册的第三者身份的民间公正鉴定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卫生、安全以及残损短缺等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证书的工作。所谓买方的检验权就是法律和贸易惯例赋予商品的买方有对商品进行检验的权利。 (一)买方检验权的法律基础 (二)买方检验权的行使 二、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1.以装船的品质数量为准 2.以到岸品质和数量为准 3.以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收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后买方有复验权。 4.另外几种规定方法 1)以出厂品质为准 2)以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检验为准。 3)买方指派代表到生产厂和发货地监督生产和装货,以买方代表认可的质量和数量为准。 三、商品检验的种类 1.包装检验 2.品质检验 3.卫生检验 4.安全性检验 四、国外的检验机构 目前,国际上比较著名的检验机构有: 美国粮谷检验署(FGES); 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s Administration,简称FDA); 法国国家实验室检测中心; 日本通商产业检查所; 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ociete Generale De Surveillance S.A.,简称S.G.S.); 美国保险人实验室(Underwriters Laboratory,简称U.L.); 英国劳合氏公证行(Lloyds Surveyor); 日本海事鉴定协会(Japan Marine Surveyors Measurers Association,简称NKKK); 香港天祥公证化验行等 五、我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及基本义务 1.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国家技术监督局 3.药品检验机构 4.船舶检验局 5.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商品检验机构 六、检验条款 (一)商品检验的范围和作用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 1. 检验的时间和地点约定 2.商检机构的约定 3.检验依据与检验方法的约定 4.复验的约定 5.签订商品检验合同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七、检验证书 常见的检验证书有品质检验证书、重量检验证书、数量检验证书、兽医检验证书、卫生(健康)检验证书、消毒检验证书、产地检验证书、价值检验证书、残损检验证书、验舱检验证书、衡量证书等。在业务实践中,卖方究竟提供何种证书,要根据成交商品的种类、性质、有关法律和贸易习惯以及政府的涉外经济贸易政策而定。 案例 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重量单。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问:(1)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 (2)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 【案例分析】 (1)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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