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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章产品质量法讲义.ppt

发布:2023-06-25约1.04万字共7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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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页,共七十四页。 (四)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是指国家对产品质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1、抽查的对象 (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 (3)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三十一页,共七十四页。 2、监督抽查的组织 中央,监督检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 地方,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内组织监督检查; 法律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页,共七十四页。 3、抽查的样品 抽查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由被抽查者无偿提供; 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第三十三页,共七十四页。 4、抽查规则 ①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 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②对抽检产品检验,禁止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三十四页,共七十四页。 ③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捡,由受理复捡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捡结论。复捡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捡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第二,社会监督 1、社会监督的形式 (1)消费者监督 (2)社会团体监督 2、社会监督的权利 (1)建议处理权 (2)支持起诉权 第三十五页,共七十四页。 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保证产品内在质量的义务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 第三十六页,共七十四页。 3、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产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要求 1、产品标识的概念 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或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标记、数字、图案等表示。根据不同的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产品标识可以标注在产品上,也可以标注在产品包装上。 第三十七页,共七十四页。 2、产品质量法对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的规定: (1)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应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应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八页,共七十四页。 第三十九页,共七十四页。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6、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有关标识的具体标注方法,应当按照《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执行。 第四十页,共七十四页。 (三)生产者对某些特殊产品的包装应当履行的义务 1、产品包装的概念 产品包装是指为在产品运输、储存、销售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运输,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并在包装上附加有关标识的总称。 2、产品质量法对某些特殊产品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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