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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ppt

发布:2017-05-27约1.35万字共3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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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意思是依据什么根据或标准来确定责任的归属。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指因产品本身存在质量不合格或缺陷并且因此致人损害时应按什么根据和标准来确定责任的归属。它是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本事由、标准或依据,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普遍性,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 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为:对生产者的产品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对销售者的产品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对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在产品质量责任中,只要缺陷产品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了损害,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即使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对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的原因在于生产者掌握一整套产品的设计、选材、加工、制作的技术信息,其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处于完全主动的地位,而消费者不具有了解产品构造及其缺陷的专业能力,处于被动地接受产品质量现状的不利状态,应对生产者赋予更严格的义务与责任,以求得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衡平。 销售者由于与生产者所处地位不同,两者适用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也应不同。 [现行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2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产品有缺陷。 (二)有损害事实存在。这是指产品因缺陷造成了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如果产品有缺陷,但并未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或仅造成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均不构成产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或销售者仅按法律关于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有关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客观事物之间的前因后果的关联性。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是说损害的结果是由产品缺陷直接导致的。在产品责任事故中,损害后果的发生往往是由多种原因导致的,因此,必须确定产品缺陷是引起损害后果的唯一原因或直接原因,产品责任才能成立,生产者才承担责任。 适用疏忽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和追究产品责任时,除具备上述三项要件外,还须具备一个要件,即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观上有过错。但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各国基本上已不要求受害者承担这种过错的证明责任,而是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或“事实自证规则”来确定生产者或销售者过错之有无。 当上述要件都具备时,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产品责任,但如果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赔偿责任。 1995年,甲公司制造了一缺陷产品,但主观上不知情,连同其他产品一并销售给乙公司。某日小偷丙将该产品窃回家中,在使用中该产品爆炸,造成丙右眼失明,丙向法院起诉甲公司,要求甲赔偿,后法院将乙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起诉。在诉讼中甲公司认为,公司在制造产品中已尽了足够的注意,主观上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乙公司称丙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不受法律保护。 请问:1、甲的主张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2、乙的主张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五、产品责任免责事由 产品责任免责事由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免除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责任的情形。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形: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这里的“投入流通”是指产品已由生产者交付给他人,这里的“交付”指任何形式的出售、出租、出借、寄托、抵押,等等。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六、产品责任范围 产品责任范围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应对哪些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地说,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主要包括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大多数国家规定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生产者、销售者不予赔偿。我国法律中规定的产品责任的范围与大多数国家的规定相同。 《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责任的,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责任的,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案例讨论] 1995年3月8日晚7时许,17岁的少女贾国宇一家在北京海淀区春海餐厅就餐时,桌上的卡式燃气炉突然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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