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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信用证.ppt

发布:2017-12-12约6.57千字共4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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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的特点 第七章 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 —— 信用证 经济管理学院经贸系 ? 信用证是19世纪发生的一次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上的革命,这种支付方式首次使不在交货现场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处于同等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重新找回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场交易所具有的安全感,解决了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 本章学习重点 信用证的定义和特点 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信用证的分类 第一节 信用证概述 信用证的由来 信用证的概念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信用证的特点 信用证的形式和内容 一、信用证的由来 ? 支付票据化 货物单据化 履约证书化 二、信用证的含义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它是 根据 的要求和指示开给 的书面保证文件,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在规定金额以内,只要受益人交来的单据相符,开证银行必定付款。 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国际商会制订并出版的关于跟单信用证的国际使用规则,是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的最重要的惯例。 2007年7月1日前使用的是《UCP500》,1993年修订,1994年实施。 2007年7月1日后使用《ucp600》,2006年10月修订。 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UCP600规定,对于各种类型的信用证,“当开证行授权另一银行凭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时,开证行和保兑行(若有的话)有义务:(ⅰ)对已承担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银行进行偿付;(ⅱ)接受单据。” 国内某出口公司收到由香港某银行所开立的不可撤消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为香港某进口公司。信用证内容中关于货物的包装条款与销售合约有不同之处。销售合约规定,货物包装条款为:“均以三夹板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2箱一捆,外套麻袋”;而信用证却规定“均以三夹板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2箱一捆”。受益人在包装货物时,完全按照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即没有外套麻袋。货物抵达后,香港进口商称货物未套麻袋而拒绝付款。 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 UCP600阐明了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信用证按其性质与凭以开立的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均属不同的业务。” 国内某出口公司收到日本开来的不可撤消跟单信用证。信用证规定:L/C金额为600000美元,根据发票金额75%的货款即期支付,25%的货款在货到后60天支付。在规定期限内出口公司向议付行交单,单证相符,议付行向开证行提交单据。该单据到开证行后,开证行即付75%的货款,但货到60天后,开证行电称因申请人声称货物品质欠佳而拒绝支付25%的余款。 信用证处理的对象是单据。 UCP600规定单据与货物/服务/履约行为的关系,“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履约行为” 。 四、信用证的特点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它不依附于贸易合同而存在。 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它处理的对象是单据。 五、信用证的形式和内容 根据信用证的开立方式及记载内容不同,可将信用证分为信开本信用证和电开本信用证。 现在各开证行的开证格式已基本接近国际商会拟定的《开立跟单信用证标准格式》(国际商会第516号出版物,1994年),信用证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开证行名称(Issuing Bank)。一般在信用证中首先标出,应为全称加详细地址。 信用证号码(L/C Number)。一般不可缺少。 信用证形式(Form of Credit)。一切信用证均应明确表示是可撤销还是不可撤销的,否则视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开证日期(Date of Issue)。必须标明开证日期,这是信用证是否生效的基础。 受益人(Beneficiary)。受益人即出口商,它是唯一享有利用信用证支取款项权利的人,因此,必须标明完整的名称和详细的地址。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信用证为买卖合同签约双方约定的支付工具,信用证的申请人应是买卖合同中的买方(进口商),应标明完整的名称和详细地址。 信用证金额(L/C Amount)。这是开证付款责任的最高限额,应能满足买卖合同的支付。信用证金额要用大小写分别记载。 有效期限(Terms of Validity 或 Expiry Date)。即受益人向银行交单取款的最后期限,超过这一期限,开证行就不再负付款责任。除规定交单到期日外,每一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L/C还应规定一个装运日期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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