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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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运用;一、申请开立信用证
(一)信用证开证基础
当进出口人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时,应同时在合同的支付条款中对信用证的开出时间、开证行、信用证的种类、金额、到期日和到期地点等作出明确规定。
另外,买卖合同中应认真订好其它条款,譬如:品质条款、数量条款、包装条款、装运条款、保险条款、检验条款等,因为这些条款都会在信用证中反映出来。;1、合同规定开证时间如:“在装运月份前XXX天开到出口人”、“不迟于X月X日开到出口人”。
2、关于信用证的开证行如:规定信用证应“通过出口人可接受的银行开立”。
3、关于信用证的种类:在合同中规定信用证是即期的、远期的、是否需要汇票、是否需要加具保兑,是否“可转让”,是否需要预支或部分预支等。
4、关于信用证金额:信用证金额是开证行承担责任的最高金额。在实践中,信用证金额一般规定为发票价值的100%。如买卖合同中对装运数量订有“约”数或“溢短装条款”的,则应要求进口人在信用证中规定装运数量多交或少交的百分率或注明“约”数,同时对信用证金额作相应的增加或在金额前注明“约”数(“ABOUT”字样)。
5、关于到期日和到期地点:开证行承担责任的期限应该明确。到期地点是指一个付款交单、承兑交单的地点或除了自由议付信用证外的一个议付交单的地点。一般应规定信用证的有效地点为出口人所在地银行。;(二)进口人申请开证
进口人应该在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向本地的出口人可接受的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开证申请人应做的工作包括:
1、填写开证申请书
应特别注意:
信用证中所列内容应与买卖合同条款一致;
不得将与信用证无关的内容和合同中过细的条款写入开证申请书中;
不能将模糊的、模棱两可的、可作弹性解释的或有争议的内容写入申请书
书上92页——93页信用证开证申请书正面内容和反面内容的填制。;2、开证申请人提交保证金或抵押品
开证行首先对开证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审核,看其各类项目是否齐全、有无矛盾等。在此基础上,对开证申请人的资信(包括开证申请人的经营状况、资???实力、经营作风等)作仔细的调查,根据不同开证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给予不同的授信额度。
如果开证申请人申请开证的金额小于授信额度,则不须交付保证金或抵押品;若开证金额大于授信额度,则对超过部分向开证申请人收取保证金或抵押品:
(1)现金作押,即向开证行交付一定的现金,或者从存款帐户中扣存;
(2)开证申请人也可提供抵押品;
(3)开证申请人还可以向开证行提交由其它银行或金融机构出立的保函。;3、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支付开证费用
申请人须按开证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开证行支付开证手续费,在开证当日按当天牌价(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支付;其它费用则按实报实销的原则处理。;(三)开证行开立信用证;二、信用证的通知;3、通知行对来证进行记录
通知行在核对密押或印鉴无误后,应毫不迟延地对收到的信用证进行登记,内容通常包括:开证行名称、来证地区和国家名、来证的开证日期和收到日期、来证路线、信用证号码、受益人、金额和币别等。信用证登记完毕后,一般应及时地将信用证的副本归档,备查。
4、通知行通知信用证
通知行在确认信用证的真实性并将有关信用证的情况记录在案后,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
(1)若系信开信用证,通知行缮制信用证的通知书,说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将通知书、正本信用证交给受益人。
(2)若系电开信用证,通知行照来电复印,复印本随附面函通知受益人,原本留存。;三、信用证的审核;三、审核信用证;(一)银行的审证
银行主要负责对信用证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的审查,其审证的重点内容包括:
1、审查开证行资信
开证行的资信主要取决于:
(1)资产的大小。
(2)银行的分支机构多寡。
(3)历史的长短。
(4)往来关系的好坏,业务多少,过去的业绩等等;银行对开证行的资信调查,要靠平时资料的积累。对一些大银行的资信情况,则可以从其信用等级中了解大概。国际金融界每年都对世界性大银行的资信进行评级,譬如:最高评级为AAA或Aaa,最差为D,若一家银行被评为C级或D级,则其资信属于差的行列。
开证行资信不清楚的,应在仔细查清其资信后才能使用信用证;开证行所在国与出口人所在国无外交往来的,一般不接受;对于资信欠佳的银行或政治局势紧张或外汇汇率动荡的国家开来的信用证,应建议受益人尽量分散风险,或请其它银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2、审查信用证的有效性
当信用证以电讯方式发送至受益人时,如果该电讯中声明详情后告或类似词语,或声明邮寄证实书为有效信用证文件,则该电讯不被视为有效信用证文件。应在通知行向开证行查询后,等待有效信用证文件。
3、审查信用证的责任条款
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应有保证付款的明确表示。凡是按照UCP500开立的信用证即有明确的保付条款。如开证行为减轻其应负责任而附加各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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