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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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
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
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
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 号)、《财
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3〕219 号),从2014 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
学业奖学金。为做好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业奖学金用于资助取得厦门大学学籍且在基本学
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非在
职定向就业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资助的研究
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标准和条件
第三条 资助标准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助标准为1.1 万元/年;博士研
究生的资助标准为1.3 万元/年。
第四条 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品学兼优,上一学年无不合格课程(课程范围由学院
在细则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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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符合所在培养单位相关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
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
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
第六条 研究生(除直博研究生)享受学业奖学金资助的年
限最多为三年,直博研究生享受博士学业奖学金资助的年限最多
为五年。
第七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情况的,学业奖学金进行相应调
整:
(一)硕博连读研究生退出硕博连读的,在学期间按照硕士
研究生的奖助标准执行,退还超出硕士标准的学业奖学金;
(二)研究生在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间(公派出国的学生除
外),暂不发放学业奖学金;
(三)更改培养方式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予发放学业
奖学金,并退还研究生阶段已发放全部学业奖学金;
(四)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转出)或其他原因终止学业
者,分以下情况进行调整:
1.报到注册后不参与正常教学活动,被勒令退学者,需退
还获得学业奖学金的90%额度;
2.报到注册后一个月之内终止学业者,需退还获得学业奖
学金的80%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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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到注册后一个学期之内终止学业者,需退还获得学业
奖学金的50%额度。
第八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不得参与下一学年的学业奖学
金的申请:
(一)违反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二)课程成绩不合格。
第九条 署名(不论署名次序)公开发表论文有剽窃、伪造
实验数据或有其它严重违背学术道德行为的研究生,在校期间不
再具有申请学业奖学金的资格。
第十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资助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
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其他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
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管理与发放
第十一条 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学业
奖学金的全面工作,研究制定学业奖学金相关政策,指导检查学
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的落实。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为领导小组秘书单位,负责学业奖学
金管理办法及方案的制定,实施部署具体工作、申诉受理以及与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有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学业奖学金的
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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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学
业奖学金的申请条件、评定程序及候选人产生办法。
(二)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
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
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评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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