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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PDF

发布:2017-06-28约2.43千字共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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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 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 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 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 号)、《财 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3〕219 号),从2014 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 学业奖学金。为做好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业奖学金用于资助取得厦门大学学籍且在基本学 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非在 职定向就业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资助的研究 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标准和条件 第三条 资助标准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助标准为1.1 万元/年;博士研 究生的资助标准为1.3 万元/年。 第四条 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品学兼优,上一学年无不合格课程(课程范围由学院 在细则中明确规定); 1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符合所在培养单位相关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 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 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 第六条 研究生(除直博研究生)享受学业奖学金资助的年 限最多为三年,直博研究生享受博士学业奖学金资助的年限最多 为五年。 第七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情况的,学业奖学金进行相应调 整: (一)硕博连读研究生退出硕博连读的,在学期间按照硕士 研究生的奖助标准执行,退还超出硕士标准的学业奖学金; (二)研究生在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间(公派出国的学生除 外),暂不发放学业奖学金; (三)更改培养方式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予发放学业 奖学金,并退还研究生阶段已发放全部学业奖学金; (四)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转出)或其他原因终止学业 者,分以下情况进行调整: 1.报到注册后不参与正常教学活动,被勒令退学者,需退 还获得学业奖学金的90%额度; 2.报到注册后一个月之内终止学业者,需退还获得学业奖 学金的80%额度; 2 3.报到注册后一个学期之内终止学业者,需退还获得学业 奖学金的50%额度。 第八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不得参与下一学年的学业奖学 金的申请: (一)违反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二)课程成绩不合格。 第九条 署名(不论署名次序)公开发表论文有剽窃、伪造 实验数据或有其它严重违背学术道德行为的研究生,在校期间不 再具有申请学业奖学金的资格。 第十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资助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 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其他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 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管理与发放 第十一条 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学业 奖学金的全面工作,研究制定学业奖学金相关政策,指导检查学 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的落实。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为领导小组秘书单位,负责学业奖学 金管理办法及方案的制定,实施部署具体工作、申诉受理以及与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有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学业奖学金的 评审工作: 3 (一)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学 业奖学金的申请条件、评定程序及候选人产生办法。 (二)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 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 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评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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