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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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适用于2015级及以后硕士研究生,2016年3月21日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学院研究生教育改革,激发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的积极性,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湖北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教财〔2014〕8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武科大研〔2015〕26号)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取得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基本学制年限内、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人事档案完全转入我校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不含MBA、MPA、工程管理、项目管理 )。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积极参与年级、班级以及党团支部活动。
第四条 对符合学业奖学金发放范围的研究生设置不同等级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详见附表1。
附表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及额度
类别
等级
额度(元/生?年)
博士研究生
学术型
一等
18000
硕士研究生
(第一学年)
学术型、专业学位
一等
8000
二等
4000
三等
2000
硕士研究生
(第二、三学年)
学术型、专业学位
一等
12000
二等
8000
三等
4000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的评审,按照录取总成绩排名评定学业奖学金,其中被我校录取的推免生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硕士研究生第二、三学年学业奖学金按照其上一学年在学业成绩、学术成果以及社会活动等方面的综合表现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确定的层次阶段评定学业奖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参评学业奖学金:
(一)违反校纪校规者;
(二)课程考试不及格或考核不合格者;
(三)在学期间退学、延长学年以及因其它原因学籍变动者;
(四)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五)导师认为研究生未能履行责任而需要停止学业奖学金发放的;
(六)有其他不适合继续享受学业奖学金的行为者。
第三章 调整原则与要求
第八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培养的副院长、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学科负责人、研究生导师、教学管理人员、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等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组织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动态调整以及评审工作。
第九条 根据文件要求,从2015级开始对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动态调整。
(一)第一学年评定说明
1、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的评审,按照录取总成绩排名评定学业奖学金,其中被我校录取的推免生和211、985院校应届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录取的研究生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2、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施行单独排名,分开评审学业奖学金;不同学科硕士研究生单独排名,分开评审学业奖学金。
(二)动态调整的要求
1、同年级、同类型、同学科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总金额三年保持不变,第一学年依据生源情况核实的等级比例,2016级及以后研究生第一学年奖励覆盖面为100%。各等级奖励额度见附表1。第二、第三学年在总金额不变情况,实行奖励等级、比例、覆盖率和金额等的动态调整。
2、第一学年评审依据主要为报考志愿、初试复试成绩。第二和第三学年,其中一等学业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在科研成果方面特别突出的研究生,如果当年没有特别突出者,一等学业奖学金可以空缺;一等和二等学业奖学金人数原则上不低于年级总人数的40%,总体覆盖面根据实际情况由学院自行调整。
4、学业课程不及格的,不能参评当年学业奖学金;补考通过的可以参评下一学年学业奖学金;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不通过的,不能参评下一学年学业奖学金。
5、在具体评定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有权对奖励方案进行小幅度微调,微调原因及评定结果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章 调整办法与实施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第二和第三学年学业奖学金调整办法
(一)第二学年学业奖学金调整办法
参照学生思想品德、课程成绩、学术表现、社会集体活动参与情况等方面予以综合评定,通过以下办法计算总分,并依据学业奖学金总分排名情况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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