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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包头医学院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pdf

发布:2015-10-24约字共9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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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医学院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 管理和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支 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 进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 教育投入机制有关政策的通知》(内财教〔2013〕974号)和《自治区财政 厅、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 三个文件的通知》(内财政[2013]1780号)文件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 内蒙古自治区设立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自治区学 业奖学金评审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的奖励对象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籍,且是我校全日制在校在籍(在国家规定学制内)的优秀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我校自治区学业奖学金分配比例按照当年在校生人数制定, 奖励标准和比例如下: 一等:8000元/年.生(10%) 二等:6000元/年.生(10%) 三等:4000元/年.生(25%) 第四条 名额分配应向基础性学科倾斜,同等条件下向自治区重点学 科倾斜。 第四条 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及学校的各项活动; 5.按时报到注册,按时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学业奖学金: (1)经查实在入学考试报名等材料中弄虚作假; (2)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行为; (3)所修学位课程中有重修课程; (4)经查实有学术失范行为; (5)休学期间和延期毕业学生; (6)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六条 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 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每年评审 一次。 第七条 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 申请。申请人自行填写《包头医学院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并附研究生在读期间的获奖、论文及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 向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提出申请。 第八条 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 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研究 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 的公示。 第九条 对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各培养 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奖助工作小组提出申诉,奖助工作小组应及时研 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 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 评审办法 所有研究生只能参评三个等级奖项中的其中一项。 第十条 三等奖的评选条件,主要以生源情况为主: (1)首先考虑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研究生; (2)其次考虑“211工程”和 “985工程”院校的毕业生; (3)同等条件下,按照复试总成绩进行排名: 复试总成绩=初试成绩*50%+复试成绩*50% (4)破格录取的考生第一年不得参评。 第十一条 二等奖的评选主要以学业成绩为主: 测算公式:学业总成绩=学业成绩+奖励加分。 1、学业成绩 学业成绩=课程加权平均分+加分 课程加权平均分=Σ(学位课程成绩×课程学分+必修课程成绩×课程 学分)/Σ (学位课程学分+必修课程学分) 加分: (1)如果英语六级成绩≥425分,可以再加5分。 (2)如果超过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5分以上者可以加2分。 2、奖励加分 (1)荣誉加分 ①测评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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