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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医学院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
管理和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支
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
进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
教育投入机制有关政策的通知》(内财教〔2013〕974号)和《自治区财政
厅、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
三个文件的通知》(内财政[2013]1780号)文件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
内蒙古自治区设立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自治区学
业奖学金评审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的奖励对象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籍,且是我校全日制在校在籍(在国家规定学制内)的优秀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我校自治区学业奖学金分配比例按照当年在校生人数制定,
奖励标准和比例如下:
一等:8000元/年.生(10%)
二等:6000元/年.生(10%)
三等:4000元/年.生(25%)
第四条 名额分配应向基础性学科倾斜,同等条件下向自治区重点学
科倾斜。
第四条 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及学校的各项活动;
5.按时报到注册,按时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学业奖学金:
(1)经查实在入学考试报名等材料中弄虚作假;
(2)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行为;
(3)所修学位课程中有重修课程;
(4)经查实有学术失范行为;
(5)休学期间和延期毕业学生;
(6)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六条 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
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每年评审
一次。
第七条 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
申请。申请人自行填写《包头医学院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并附研究生在读期间的获奖、论文及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
向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提出申请。
第八条 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
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研究
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
的公示。
第九条 对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各培养
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奖助工作小组提出申诉,奖助工作小组应及时研
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
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 评审办法
所有研究生只能参评三个等级奖项中的其中一项。
第十条 三等奖的评选条件,主要以生源情况为主:
(1)首先考虑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研究生;
(2)其次考虑“211工程”和 “985工程”院校的毕业生;
(3)同等条件下,按照复试总成绩进行排名:
复试总成绩=初试成绩*50%+复试成绩*50%
(4)破格录取的考生第一年不得参评。
第十一条 二等奖的评选主要以学业成绩为主:
测算公式:学业总成绩=学业成绩+奖励加分。
1、学业成绩
学业成绩=课程加权平均分+加分
课程加权平均分=Σ(学位课程成绩×课程学分+必修课程成绩×课程
学分)/Σ (学位课程学分+必修课程学分)
加分:
(1)如果英语六级成绩≥425分,可以再加5分。
(2)如果超过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5分以上者可以加2分。
2、奖励加分
(1)荣誉加分
①测评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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