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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及营业税政策辅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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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辅导(天桥) 山东省国税局培训中心 许明 课件下载: HYPERLINK mailto:xuming6801@126.com xuming6801@126.com 密码:135790 第一讲 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 一.征税范围的界定 (一)原则上只有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同时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不能随便移动,一旦移动就会丧失原来的用途)的,也必须缴纳土地增值税。 思考:甲企业转让一处厂房,转让价款3000万元,其中2000万元属于土地价款,600万元是房屋的价款,400万元属于机器设备的价款。 问:确认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收入时,应当确认为多少? 答:2600万元。 思考:假设上述收入中还包括青苗补偿费收入20万元。 是否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收入? 答:应当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收入额。 (三)只转让地上建筑物,不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思考:甲企业将一座房屋转让给乙企业,房屋的转让价款1000万元,每年对房屋所占的土地收取20万元的租赁费。 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原则上不一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但自2007年1月1日起,根据国税函【2007】645号文件的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时,如果没有确定土地证(产权),无论是否办理土地的过户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受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的,都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 小产权房也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 (五)必须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确定了收入或视同取得收入,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征税对象的确定 对基本的核算单位征税。 一套房屋;一块土地;一幢房屋;一个小区;一个开发项目;等。 三.征收方式 (一)预缴: 1.按月预缴,或按季预缴;项目销售完毕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土地增值税限制第16条 2.根据鲁地税发【2004】33号第2条:预缴土地增值税仅限于房地产企业,其他不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转让不动产不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 3.预缴的比例由个地市税务机关确定。 4.预缴的税额=【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期末预售房款余额-期初预售房款的余额)】*1% 5.思考:房地产企业没有按规定的期限预缴土地增值税,是否构成偷税行为? 答:不属于偷税行为。 土地增值税细则第16条:纳税人应当在项目竣工结算时才能计算出土地增值额。没有进行结算前,无法确定准确的扣除项目,因此计税依据不可能准确。 征管法第63条:编制虚假的计税依据,造成少缴或未交土地增值税的,按偷税处理。 土地增值税预缴的目的无论均衡入库。 但应当注意:虽然没有按规定的期限预缴土地增值税不属于偷税行为,但应当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且可以按征管法第68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清算 四.清算办法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原则 一个项目一清算;完工一个清算一个。国税发【2006】187号 (二)清算单位的确定 1.以有关部门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作为清算单位。 2.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作为清算单位。 思考:商住楼的下边三层属于商业用房,上边9层属于住宅。审批的文件和会计上能够分别核算商业用房和住宅的收入和成本。是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时,应当按两个清算单位还是一个清算单位? 国税发【2006】187号:应当作为两个清算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括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必须分别核算土地增值税的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不能分别核算的,应当作为一个开发项目进行清算,不得享受普通住宅的优惠政策。 (三)清算条件 1.强制性清算 (1)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并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的开发项目。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注意:属于强制性清算的项目必须在90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国税发【2006】187号 2.选择性清算 (1)已竣工验收开发项目中,转让面积占可售面积的比例达到85%以上的,是否清算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2)已竣工验收的开发项目中,转让面积占可售面积的比例收入没有达到85%,但剩余的房地产已经转作自用或出租的,是否清算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3)确定销售许可证或预售许可证已经超过3年仍旧没有销售完毕的,是否清算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4)纳税人申请注销时没有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是否清算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A.如果企业注销后不再经营的,必须清算。 B.由于企业合并分立造成的注销行为,只要房地产有承继者,可以清算,也可以不清算。 (5)省地税局确定的其他清算情况。 国税发【2006】187号 五.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 (一)计算公式: 1.增值额=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 2.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3.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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