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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2009 年 10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捐赠
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
任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定义
第二条 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
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三条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
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四条 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
名义对外捐赠,公司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正当的捐赠意愿。
第五条 量力而行:若对外捐赠行为将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
况以外,不能对外捐赠。
第六条 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
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维护公司形象。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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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七条 捐赠的类型采用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3]95号)中对捐赠的分类:
(一) 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
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 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
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
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 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企业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
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或其他物资。
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
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
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司外部的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
公司不得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
系的单位给予捐赠。公司对困难职工的扶助适用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
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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