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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使本集团公司员工的管理有所依据,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集团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本规则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第二章录用
第三条各企业(泛指集团公司本部与下属企业)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依据新进人员事务处理流程的规定提出申请,经有关责任人员核准后,由公司人事部门办理考选事宜。
第四条新进人员经考核及审查合格后,有关单位人事部门办理《员工登记表》(见附表 1),原则上试用三个月,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 正式录用,但成绩优秀者,应当缩短其试用时间;优秀人才特聘者,可免去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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