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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相关政策解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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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 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相关政策解析 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相关政策解析 青岛国玉税务师事务所 青岛国玉税务师事务所 青岛海晖会计师事务所 青岛海晖会计师事务所 任义伟 任义伟 • 汇算清缴工作是对企业所得税的一次全 面、完整、系统的计算、缴纳过程,涉及 大量税收法规,而且与企业会计处理密切 相关,一些平时不注意的财务处理问题会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体现出来, 处理不当会面临处罚和补税、加收滞纳 金,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 • 为帮助纳税人熟悉、掌握企业所得税政 策,正确运用税收政策开展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结合纳税人日常咨询较多的问题 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整理了2011年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各种涉税疑难问题 处理技巧, 以供大家在汇缴中参考 (一)企业收入处理的疑难问题 (一)企业收入处理的疑难问题 • ⒈什么样的政府补贴可以确认为不征税收 入?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的社会保 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岗位用工补贴, 是否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 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9 〕87号)规定,对企业 在2008年1月1 日至2010年12月31 日期间从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 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1]70号 •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⑴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 资金的专项用途; • ⑵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 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 ⑶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 行核算。 • 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 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 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 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综合上述规定,如果从县级(含本级)以 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上述财政性资 金,且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 入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 理。但是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 以及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 ⒉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银行存款利 ⒉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银行存款利 息,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息,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及其实施条 例第十八条规定,银行存款利息属于企业 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因 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 〕377号)规定,银行存款利息应计 入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 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⒊ B公司属于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A公 司将位于市区的一处房产无偿提供给B公司 使用,此项行为是否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 业所得税?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 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 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 B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 九条所规定的A公司的关联方,无偿提供房屋的 行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 理的方法调整。A公司应按照经税务机关调整后 的价格确认租金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⒋某企业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于2010年1 月一次性收取了2010年至2012年的房租, 该企业收取的租金收入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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