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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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国际商法》 授课教师:侯兴政 第二节、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一、代理人的义务 1、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 2、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good faith and loyalty) (1)代理人必须向本人公开他所掌握的有关可户的一切必要的情况,以供本人考虑决定是否同该客户订立合同; (2)代理人不得以本人的名义同代理人自己订立合同,除非事先征得本人同意。(自己代理) (3)代理人未经代理人同意,不得兼为第三人的代理人,以从两边吸取佣金。(双重代理) (4)代理人不得受贿或密谋私利,或与第三人串通损害本人的利益。如果代理人接受了贿赂,本人有权向代理人索还,并有权不经事先通知而解除代理关系,或撤销该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或拒绝支付代理人在受贿交易上的佣金,本人还可对受贿的代理人和行贿的第三人起诉,要求他们赔偿由于行贿受贿订立合同而使他遭受的损失。即使代理人在接受贿赂或密谋私利时,并未因此而影响他所做的判断,也没有使本人遭受损失,但本人仍然可以行使上述权利。 3、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 在代理协议有效期限和代理终止后,都不得把代理过程中所得到的保密情报或资料向第三者泄露,也不得由他自己利用这些资料同本人进行不正当的业务竞争。但另一方面,在代理合同终止后,除经双方同意的合理的贸易上的限制外,本人也不得不适当地限制代理人使用他在代理期间所获得的技术、经验和资料。 4、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帐目 代理人有义务对一切代理交易保持正确的帐目,并应根据代理合同的规定或在本人提出要求时向本人申报帐目。代理人为本人收取的一切款项须全部交给本人。但是,如果本人欠付代理人的佣金或其他费用时,代理人对于本人交给他占有的货物得享有留置权,或以在他手中掌握的属于本人所有的金钱,抵销本人欠他的款项。 5、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 代理关系是一种信托关系,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代理人不得把本人授予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让别人替他履行代理义务。但如客观情况有此需要,或贸易习惯上允许这样做,或经征得本人的同意者,可不在此限。 二、本人的义务 1、支付佣金 (1)本人不经代理人的介绍,直接同代理人代理地区的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时,本人是否应对本人照付佣金。 A、按照大陆法国家的法律规定,凡是在指定地区享有独家代理权的独家代理人(sole agent),对于本人同指定地区的第三者所达成的一切交易,不论该代理人是否参与其事,该代理人都有权要求佣金。德国商法典第87条还有一项强制性规定,即商业代理人一经设定,他也有权取得佣金,即使本人不履行订单,或者履行的方式同约定有所不同,代理人都有权取得佣金。但是如果由于不可归咎于本人的原因出现了履约不可能的情况,则不能适用上述规定。 此外,有些大陆法国家为了保护商业代理人的利益,在法律中还规定,在本人终止商业代理时,商业代理人对其在代理期间为本人建立的商业信誉,有权请求给予赔偿。 B、英美法院的判例,如果本人与第三者达成的交易是代理人努力的结果,代理人就有权取得佣金。因此,如果经过代理人与买方谈判,而最后买方向本人直接订货,或代理人向本人推荐了买方,买方所出的价钱虽与标价相比较偏低,代理人都可以要求佣金。但如果本人没有经过代理人的介绍而直接同代理地区的买方达成交易,代理人一般就无权要求佣金。但这些法律规则往往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或行业惯例而改变,特别是在指定地区的独家代理协议中,时常规定,代理人对所有来自代理地区的订货单都可以获取佣金。关于代理人所介绍的买方再次向本人订货时,代理人是否有权要求付给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商法》 授课教师:侯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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