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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限制使用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办法(草案)》.pdf

发布:2017-05-30约5.59千字共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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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限制使用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 率管理办法 (草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与法律依据]为保护环境和提高资源 利用率,加强汽车生产企业对汽车产品有害物质使用和回收 利用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 境内销售的汽车产品,以及汽车售后维修配件,出口汽车产 品除外。 第三条 [术语定义]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 汽车,是指《机动车及挂车分类》(GB/T 15089 )中 规定的 M 类和 N 类机动车辆; (二) 新车型,是指初次获得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以下简称《公告》)或进口许可的汽车车型; (三) 有害物质,是指对人体健康、动植物生命安全和环 1 境具有危害或潜在危险,在汽车产品中要求 限制使用的物 质。汽车产品限制使用有害物质包括 以下六种物质: 1. 铅及其化合物; 2. 汞及其化合物; 3. 镉及其化合物; 4. 六价铬; 5. 多溴联苯(PBBs ); 6. 多溴二苯醚(PBDEs ); (四) 均质材料,是指零件或组件用机械方法 (如拧开、切 割、碾压、刮削、研磨等)无法被进一步拆分且各部分组成 为相同的材料; (五) 可再利用率,是指新车中能够被再使用和再利用部 分质量占车辆整车整备质量的百分比; (六) 可回收利用率,是指新车中能够被再使用、再利用和 能量回收部分的质量占车辆整车整备质量的百分比; (七) 初始审查,是指对汽车生产企业构建的限制使用有 害物质和提高可回收利用率保障体系进行审查的活动; (八) 汽车产品审核,是指对汽车车型有害物质和可回收 利用率进行符合性审核的活动。 第四条 [监督与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汽车产品限制使 用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的监督管理,并制定具体管理措 2 施。 第五条 [政策导向]鼓励、支持为减少汽车产品有害物 质使用和提高可回收利用率开展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示 范推广。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在相关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工 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汽车产品有害物质和回收利用管理 第六条 [产品生态设计的规定]汽车产品在设计生产阶 段,应充分考虑产品报废后的可拆解和易拆解性,遵循易于 分捡不同种类材料的原则。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 产生量少、有利于产品废弃后拆解利用的技术和工艺。 第七条 [有害物质要求一]汽车产品中限制使用有害物 质,并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2014 年 1 月 1 日起,除豁免清单(附件 1 )所列的部 件和材料外,新车型的每一均质材料中铅、汞、六价铬、多 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的质量分数不得超过 0.1%,镉的质量 分数不得超过 0.01%; (二)上述日期前已获《公告》或进口许可的汽车,延后2 年达到前款相应的限值要求;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依据科学技术的发展情况,制定并 调整豁免清单。 第八条 [有害物质要求二]第七条 (一)款规定 日期以后 3 销售的汽车,其售后维修配件应遵守与新车型相同的有害物 质要求。 第九条 [可回收利用率要求一]汽车生产企业应依据 《道路车辆 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方法》(GB/T 19515 )和行业认可的已获验证的再利用技术,对汽车车型 进行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计算。 第十条 [可回收利用率要求二]不同种类的汽车,可再 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应在规定日期内达到分阶段目标: (一) 2014 年 1 月 1 日起,M 类、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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