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要点解析.ppt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第三单元 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制度 本单元包括三章,即第四章至六章,是本课程最重要的单元,其内容分别涉及产权的确认与保护、产权的流通与转移、产权的创新、激励、流通与保护。则产权的保护、流通与激励构成了本单元内容的基本精神与教学主线。 本单元与前两个单元的关系是,市场经济的本质是自由经济,自由的前提是产权明确与产权保护。而产权的交换、激励与保护,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关主体创造财富与财富积累的基本途径。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本章主要介绍物、物权、物权法基本原则、物权的取得和变动规则等物权一般规定,详细介绍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具体种类及基本规定。 本章要求以物权法定作为学习的主线,加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物权变动基本规则的学习与理解,注意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物权法基本原则和物权变动基本规则之间的关系,将物权法中的各项法律制度及其相关规定串联起来。 在物与物权的分类或种类中,应突出动产与不动产、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学习。在此基础上,掌握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内容和具体制度间的联系与区别,能运用相关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题。 第一节 概述 一、物的概念和种类 二、物权的概念与分类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四、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 一、物的概念和种类 (一)民法上的物 1、概念 2、特征 (1)客观物质性 (2)可支配性 (二)物的种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二)特定物与种类物 (三)主物与从物 (四)原物与孳息 (五)有主物与无主物 二、物权的概念与分类 (一)概念 (二)特征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3.物权的标的通常是物,特定的权利也可以成为物权的标的 (三)物权的分类 1.所有权与他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4. 有限物权与无期物权 (四)我国物权的体系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 指物权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平等受到保护 (二)物权法定原则 1、内容 (1)物权种类法定 (2)物权内容法定 (3)物权的效力法定 (4)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 2、地位——“物权法构造重要支柱之一” (二)物权法定原则 3、原因 物权的对世效力、发挥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益、保障交易便捷和安全、整理现有物权类型 4、作用 稳定了社会经济关系,减少了交易成本,保障了交易安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物权法定所带来的僵化也可能会损害社会经济发展的活力。 (三)一物一权原则 (1)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 (2)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注意:一个物上可以存在若干个不相矛盾抵触的物权,物权类型、个数越多,物的利用越充分! (四)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是登记; 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是交付。 (2)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赋予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 四、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 (一)物权变动 就物权自身而言,是物权的运动状态,即物权本身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 就物权主体而言,则为物权的得丧变更; 就法律关系而言,是指人与人之间对于物之支配和归属关系的变化。 (二)物权变动的原则 1、公开物权的真实状况 物权享有者(包括共有人)是谁、取得者是谁,物的种类、名称、大小、面积、位置,物权的内容是什么,变动的原因是什么等。 2、物权变动经过依法公示才发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的公示方式是登记,动产的公示方式是交付 3、经过公示后,即具有公信力 (三)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1、我国的不动产登记采用登记生效主义 2、例外 (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3)一些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3、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1)更正登记 申请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事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 (2)异议登记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事由: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 (四)动产的物权变动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交付为标准 3、交付——指将物或提取标的物的凭证移转给他人占有的行为 4、几种交付方式 (1)现实交付 (2)简易交付 (3)指示交付 (4)占有改定 (五)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 1、善意取得 (1)概念 (2)构成要件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