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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要点解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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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1、预算法律制度的含义 国家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及有关国家预算管理的其他法规制度 3、《预算法》 1994年3月22日全国人大通过 4、《预算法实施条例》 1995年11月2日国务院颁布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二、国家预算 1、国家预算的含义 也称政府预算 国家在一定时期内预定的财政收支计划 2、国家预算的作用 财力保证(最根本的作用);调节制约;反映监督 3、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原则:一级政权,一级财政 中央、省级、地市级、县市级、乡镇级(五级) 例外: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但不是一级预算。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二、国家预算 4、国家预算的构成★ 各级预算实行收支平衡原则 (1)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2)地方预算——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3)总预算——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简称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如乡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因此总预算就是它的本级预算。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三、预算管理权限(应试指南P203表4.1) 1、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 注: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①预算审查权、批准权、②变更撤销权 2、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注意: 地方财政部门不仅向本级政府汇报预算执行情况,还应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 3、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 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2) 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2、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全国人大: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三、预算管理权限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委会 ——人大: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三、预算管理权限 4、乡、民族乡、镇人大 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5、国务院 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三、预算管理权限 6、县级以上各级政府 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本级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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