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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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物权法总论
一、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依照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本法所称物权,
1.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 《物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
2.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
3.物权是排他的权利。物权的排他性,一方面,是指物权的
(二)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所特有的功能和作用。具体而言,物权的
1.排他的效力。排他性既是物权的性质,也是物权的效力。
2.优先的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称为优先权。物权的优先
第一,对外的优先性,即物权对债权的效力。(1)在同一标(2)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3)同一物之上既存在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又存在着不具有物
第二,对内的优先性,即物权对物权的效力。当事人在同一物上(1)性质标(2)时199条第1款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
3.追及的效力。所谓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
4.物权请求权。法律为保障物权人对物所享有的充分的支配
利,此种权利在民法上通称为物权请求权。
(三)物权的分类
1.所有权和他物权。按照权利人是对自有物享有物权还是对
第一,权利主体不同。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人,义务主体
第二,权利内容不同。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根据物权设立的目的不同,他物权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
第一,支配的价值不同。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
第二,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用益物权不以用
第三,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
第四,占有在权利行使中的地位不同。用益物权的行使以占有
第五,二者在物上代位性上的不同,担保物权具有物上的代位
3.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这是根据(或交付或登记)。
二、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概念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物权法是调整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经第十届全国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物权法始终的、反映物权法调整的
1.平等保护原则。所谓物权法上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
国家立法规范各
2.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应由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种类法定。一方面,物权的具体的类型必(2)内容法定。物权的内容必须
3.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动必须6条规定:
公示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对物权人和第三人的(2)公示16条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即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106条确立了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这些规
物权公示的方法,原则上采用两种,即不动产登记和动产
物权公示的效力。从各国(地区)的立法规定来看(1)公示生效主义。依这种立法例,当事人间(2)公示对抗主义。依这种
(三)物权的保护
1.物权保护的含义。物权的保护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
2.物权保护的途径。《物权法》第32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
3.确认物权的请求权。确认物权的请求权,是指利害关系人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
4.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
(1)返还原物的请求权。《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
(2)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
(3)恢复原状请求权。《物权法》第36条规定:“造成不动产
(4)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法》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
5.物权保护的方式。物权法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
第二节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原因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
所谓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物权的设立,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物权设定
物权的变更包括广义和狭义两重含义:广义的物权变更,包括
物权的转让是指当事人基于法
物权的消灭就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通过实施一
(二)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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