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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缺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玉湖新能源GS湖口GS(以下简称分GS)设备设施(统称设备)的缺陷管理,结合电力生产特点和分GS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明确了分GS电力生产设备缺陷管理体系与职责、缺陷分类、设备缺陷消除(以下简称消缺)管理、奖励与考核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分GS对投产运行的风电场、光伏电站等发电场站的设备缺陷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体系与职责
分GS电力生产部是电力生产设备缺陷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是电力生产设备缺陷管理的实施主体,负责对分GS设备缺陷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和考核。主要职责:
制定分GS设备缺陷管理规定;
组织分GS电力生产设备缺陷处理工作,对频发性和重大及以上缺陷进行原因分析,负责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设备缺陷消除计划;
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分析、鉴定设备重大及以上缺陷情况,负责消除缺陷的技术方案的制订、审核、实施、验收工作,并做好记录;
负责重大及以上设备缺陷消除过程中人员安排、物资调配;
对场站发现、处理电力设备缺陷的及时性、全面性及质量等进行监督和考核。
分GS工程管理部的职责:负责协调处理基建工程中因设计缺陷、设备质量缺陷、安装工艺缺陷、质量保证期内的设备运行缺陷以及相关辅助设施缺陷。
第三章 设备缺陷分类
设备缺陷指生产设备在电力生产运行过程中因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运行维护等质量原因造成的设备异常现象,包括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行业)强制性条文、违反企业标准或“反措”要求、不符合设计或技术协议要求、未达到预期使用功能、威胁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及电网安全的情况。
设备缺陷根据处理的紧急程度分三类,即一般、重大、危急缺陷。
一般缺陷:对电力生产设备运行影响较小,或采取措施可维持运行的缺陷。
重大缺陷:电力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了偏离且超过运行标准允许范围的误差,对人身、电网、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有重大影响,在短时内还能坚持运行,不及时处理有可能造成事故的缺陷。
危急缺陷:电力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了偏离且超过运行标准允许范围的误差,直接威胁安全运行并需立即处理的缺陷,否则,随时可能造成设备损坏、人身伤亡、大面积停电、火灾等事故。
运行值班人员、检修人员发现设备缺陷时,进行必要的检查后,应及时报告运行值班负责人,并在电力生产管理系统中填写“缺陷报告”。
运行值班负责人应及时对设备缺陷进行鉴定。
第四章 设备缺陷管理
分GS应建立健全设备缺陷管理的全过程管理机制,即缺陷的定义、分类、提出、消除、验收、评价、统计、考核,形成闭环管理。
发生一般缺陷,由运行值班负责人安排进行处理。
发生重大缺陷,运行值班负责人应在1小时内口头或电话通知分GS电力生产相关负责人。
发生危急缺陷,运行值班负责人应立即口头或电话通知分GS电力生产相关负责人。
设备发生重大及危急缺陷,除运行值班人员应按现场规程规定进行处理外,分GS电力生产相关负责人应视情况派专人到现场指导,作出处理安排。
设备缺陷应及时组织处理。一般缺陷暂时无条件处理的,应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缺陷扩大,并列入设备缺陷消除计划进行集中处理。
消缺工作必须办理工作票(或办理应急抢修单),严格遵守现场各项规章制度及规程规范相关规定。
对于重大和危急设备缺陷,分GS电力生产部应及时组织缺陷原因分析,制定处理方案,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及时调配物资需求。
消缺工作应确保施工工艺和质量,修必修好,杜绝同类缺陷重复发生。
消缺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填写设备检修交待。一般设备缺陷由运行值班人员与工作负责人进行现场验收;重大和危急设备缺陷由分GS电力生产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运行值班人员、检修人员应在电力生产管理系统中完成“缺陷报告”。
分GS电力生产部应每月对设备缺陷进行统计分析,针对设备缺陷发生规律和管理薄弱环节研究对策。
第五章 奖励与考核
对及时发现重大及以上设备缺陷者,应由分GS电力生产部进行奖励;对设备缺陷漏检的相关责任人,或不积极组织缺陷消除造成设备故障等后果者,应由分GS电力生产部进行处罚。
电力生产部负责对分GS设备缺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按《玉湖新能源GS湖口GS电力生产月度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修订)》进行考核。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为GS三级管理制度,由电力生产部负责起草和修订,经GS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布。
本办法由分GS电力生产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玉湖新能源有限GS湖口GS设备缺陷管理办法(试行)》(YHXNY-MK-23-201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设备缺陷流程图一
2.设备缺陷流程图二
附件1:设备缺陷管理流程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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