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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缺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玉湖新能源GS(简称GS)设备设施(统称设备)的缺陷管理,结合电力生产特点和GS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明确了GS电力生产设备缺陷管理体系与职责、缺陷分类、设备缺陷消除(以下简称消缺)管理、奖励与考核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GS及区域管理机构对投产运行的风电场、光伏电站、水电站等发电场站的设备缺陷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体系与职责
GS电力生产部是电力生产设备缺陷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制定GS设备缺陷管理办法;
对区域管理机构设备缺陷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和考核;
对设备缺陷进行统计分析;
其他设备缺陷管理方面的工作。
区域管理机构是电力生产设备缺陷管理的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制定区域管理机构设备缺陷管理规定;
组织区域电力生产设备缺陷处理工作,对频发性和重大及以上缺陷进行原因分析,负责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设备缺陷消除计划;
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分析、鉴定设备重大及以上缺陷情况,负责消除缺陷的技术方案的制订、审核、实施、验收工作,并做好记录;
负责重大及以上设备缺陷消除过程中人员安排、物资调配;
对场站发现、处理电力设备缺陷的及时性、全面性及质量等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三章 设备缺陷分类
设备缺陷指生产设备在电力生产运行过程中因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运行维护等质量原因造成的设备异常现象,包括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行业)强制性条文、违反企业标准或“反措”要求、不符合设计或技术协议要求、未达到预期使用功能、威胁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及电网安全的情况。
设备缺陷根据处理的紧急程度分三类,即一般、重大、危急缺陷。
一般缺陷:对电力生产设备运行影响较小,或采取措施可维持运行的缺陷。
重大缺陷:电力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了偏离且超过运行标准允许范围的误差,对人身、电网、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有重大影响,在短时内还能坚持运行,不及时处理有可能造成事故的缺陷。
危急缺陷:电力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了偏离且超过运行标准允许范围的误差,直接威胁安全运行并需立即处理的缺陷,否则,随时可能造成设备损坏、人身伤亡、大面积停电、火灾等事故。
运行值班人员、检修人员发现设备缺陷时,进行必要的检查后,应及时报告运行值班负责人,并在电力生产管理系统中填写“缺陷报告”。
运行值班负责人应及时对设备缺陷进行鉴定。
第四章 设备缺陷管理
区域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设备缺陷管理的全过程管理机制,即缺陷的定义、分类、提出、消除、验收、评价、统计、考核,形成闭环管理。
发生一般缺陷,由运行值班负责人安排进行处理。
发生重大缺陷,运行值班负责人应在1小时内口头或电话通知区域管理机构电力生产相关负责人。
发生危急缺陷,运行值班负责人应立即口头或电话通知区域管理机构电力生产相关负责人。
设备发生重大及危急缺陷,除运行值班人员应按现场规程规定进行处理外,区域管理机构电力生产相关负责人应视情况派专人到现场指导,作出处理安排。
设备缺陷应及时组织处理。一般缺陷暂时无条件处理的,应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缺陷扩大,并列入设备缺陷消除计划进行集中处理。
消缺工作必须办理工作票(或办理应急抢修单),严格遵守现场各项规章制度及规程规范相关规定。
对于重大和危及设备缺陷,区域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缺陷原因分析,制定处理方案,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及时调配物资需求。
消缺工作应确保施工工艺和质量,修必修好,杜绝同类缺陷重复发生。
消缺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填写设备检修交待。一般设备缺陷由运行值班人员与工作负责人进行现场验收;重大和危及设备缺陷由区域管理机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运行值班人员、检修人员应在电力生产管理系统中完成“缺陷报告”。
区域管理机构应每月对设备缺陷进行统计分析,针对设备缺陷发生规律和管理薄弱环节研究对策。
第五章 奖励与考核
对及时发现重大及以上设备缺陷者,应由区域管理机构进行奖励;对设备缺陷漏检的相关责任人,或不积极组织缺陷消除造成设备故障等后果者,应由区域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GS电力生产部负责对区域管理机构设备缺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按《玉湖新能源GS电力生产指标管理考核细则(试行)》进行考核。
第六章 附则
区域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区域设备缺陷管理规定。
本办法为GS三级管理制度,由电力生产部负责起草和修订,经GS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布。
本办法由GS电力生产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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