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跨境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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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事務所跨境執行審計業務暫行規定》
範圍 :
在境外上市的中國企業或註冊地在境外但 「經營實體」在中國內地
(無論是否在境外註冊 )的企業 (以下總稱為 “中國實體企業”)
的境外上市審計工作
主要目的:
(一)填補跨境執行審計業務的制度空白 ,規範相關審計業務 ;
(二)防止個別境外會計師事務所通過臨時執業途徑入境執行相關
審計業務 ;
(三)提升相關審計質量 ,更好地支援和服務中國企業 “ 走出去” ;
及
(四)促進內地會計師事務所與境外會計師事務所開展業務合作 ,
提升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水準和國際服務能力 。
主要建議:
(一) 境外會計師事務所不得通過臨時執業方式對中國實體
企業執行審計業務;
(二) 境外會計師必須與中國內地具有證券資格或排名前 100
名的會計師事務所開展業務合作 。在合作安排下 ,境外會
計師需對相關審計業務承擔所有責任 ,而其出具的審計
報告則在中國內地不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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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因以下理由質疑推出規定的需要及適合性 :
(一) 多年以來, 已有中國企業(例如 H 股公司), 以及中國
實體企業(例如紅籌公司)在港上市 。而香港會計師事務
所亦一直為這些企業進行審計工作並行之有效 ,從未出
現任何重大問題 。
(二) 主要建議有違 CEPA 政策的目標,包括實現服務貿易自
由化和減少或取消兩地之間所有歧視性措施 。
(三) 建議並不可解決對審計質 量的問題, 亦為境外會計師
遵守審計準則的能力帶來負面影響:
建議 (二)不允許境外會計師親自在現場執行審計
工作 。HKSA600 要求集團審計師對集團的審計風險作分析,
從而決定適當的審計策略, 這包括在某些情況下, 親自對
組成部份直接進行審計。可是 ,建議 (二)將不允許這做
法, 因而有可能令境外會計師未能處理所有審計
風險或獲取充分 、適當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其審計意
見 。
要求境外會計師完全依賴內地事務所的審計工作,但同時又
需要完全承擔相關的審計責任的做法是違反 HKSA600 的要
求 。
(四) 因相關審計報告在中國內地不具有法律效力,若內地會計師事
務所執行的審計工作出錯或失誤而令整個審計專案發生問題,
境外會計師將會有難度向相關的內地會計師事務所追究責任或
索取賠償 。
(五) 因中國內地會計師將會處理更多審計工作, 境外監管
機構亦將會因此無法取得更加多的審計底稿及證據,
令監管問題進一步擴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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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第 29 號公告已經足以防止有關事務所對外披露國家機
密資料。而公會對監督檢查局建議雙方簽署一份補充備
忘錄,確 定 公 會 有 權 力 檢 査 支 持香 港 會 計 師 審 計 報 告 而
非涉及國家機密的底稿 。若專案涉及國家機密 ,監督檢
查局則協助公會取得相關底稿或檢查有關專案並把檢
查報告交予公會。這已足夠處理我們對取得審計底稿作
檢查的憂慮 。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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