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会计师事务所跨境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PDF

发布:2017-08-26约2.65千字共3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會計師事務所跨境執行審計業務暫行規定》 範圍 : 在境外上市的中國企業或註冊地在境外但 「經營實體」在中國內地 (無論是否在境外註冊 )的企業 (以下總稱為 “中國實體企業”) 的境外上市審計工作 主要目的: (一)填補跨境執行審計業務的制度空白 ,規範相關審計業務 ; (二)防止個別境外會計師事務所通過臨時執業途徑入境執行相關 審計業務 ; (三)提升相關審計質量 ,更好地支援和服務中國企業 “ 走出去” ; 及 (四)促進內地會計師事務所與境外會計師事務所開展業務合作 , 提升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水準和國際服務能力 。 主要建議: (一) 境外會計師事務所不得通過臨時執業方式對中國實體 企業執行審計業務; (二) 境外會計師必須與中國內地具有證券資格或排名前 100 名的會計師事務所開展業務合作 。在合作安排下 ,境外會 計師需對相關審計業務承擔所有責任 ,而其出具的審計 報告則在中國內地不具有法律效力 。 1 公會因以下理由質疑推出規定的需要及適合性 : (一) 多年以來, 已有中國企業(例如 H 股公司), 以及中國 實體企業(例如紅籌公司)在港上市 。而香港會計師事務 所亦一直為這些企業進行審計工作並行之有效 ,從未出 現任何重大問題 。 (二) 主要建議有違 CEPA 政策的目標,包括實現服務貿易自 由化和減少或取消兩地之間所有歧視性措施 。 (三) 建議並不可解決對審計質 量的問題, 亦為境外會計師 遵守審計準則的能力帶來負面影響:  建議 (二)不允許境外會計師親自在現場執行審計 工作 。HKSA600 要求集團審計師對集團的審計風險作分析, 從而決定適當的審計策略, 這包括在某些情況下, 親自對 組成部份直接進行審計。可是 ,建議 (二)將不允許這做 法, 因而有可能令境外會計師未能處理所有審計 風險或獲取充分 、適當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其審計意 見 。  要求境外會計師完全依賴內地事務所的審計工作,但同時又 需要完全承擔相關的審計責任的做法是違反 HKSA600 的要 求 。 (四) 因相關審計報告在中國內地不具有法律效力,若內地會計師事 務所執行的審計工作出錯或失誤而令整個審計專案發生問題, 境外會計師將會有難度向相關的內地會計師事務所追究責任或 索取賠償 。 (五) 因中國內地會計師將會處理更多審計工作, 境外監管 機構亦將會因此無法取得更加多的審計底稿及證據, 令監管問題進一步擴大 。 2 (六) 第 29 號公告已經足以防止有關事務所對外披露國家機 密資料。而公會對監督檢查局建議雙方簽署一份補充備 忘錄,確 定 公 會 有 權 力 檢 査 支 持香 港 會 計 師 審 計 報 告 而 非涉及國家機密的底稿 。若專案涉及國家機密 ,監督檢 查局則協助公會取得相關底稿或檢查有關專案並把檢 查報告交予公會。這已足夠處理我們對取得審計底稿作 檢查的憂慮 。 (七)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