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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泉州校区人才周转公寓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泉州校区人才周转公寓的管理,根据省、
市及学校住房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
行规定。
第二条 泉州校区人才周转公寓是指本规定发布后泉州
校区新建成的教职工周转公寓。
第三条 泉州校区人才周转公寓性质为改善型教职工周
转房,将采取不同于原两校区保障型周转房的管理模式实施租
赁管理。
第四条 承租者除应自觉遵守人才周转公寓的管理规定,
还应履行合同约定事项。
第二章 租赁原则
第五条 泉州校区人才周转公寓租赁对象为我校具有事
业编制并以泉州校区为主要工作地点的教职工。
第六条 根据有关规定,以下教职工不能租赁泉州校区人
才周转公寓:
1.已购买过学校福利性质住房(包括泉州校区的新南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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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金山小区;厦门校区滨水商品房)、泉州各类政策房(经
济适用房、集资房、限价房、公房等)或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
贴、学校引进人才住房补贴的教职工;
2.夫妻双方均为我校正式教职工,分别在两校区工作,但
已在厦门校区申请周转房套房(含一房型套房在内的所有套房)
的。
第七条 人才周转公寓分配顺序根据华大综 ﹝2009 ﹞87
号文规定,按积分高低排序后进行分配。新报到的教职工符合
入住人才周转公寓条件的,按报到先后顺序挑选住房。
第八条 学校将对泉州校区人才周转公寓的选房、调房工
作予以公开,做到公平、公正,接受广大教职工监督。
第九条 学校可根据房源情况、管理需要等进行住房调整,
承租者应服从学校的住房安排。
第三章 租金管理
第十条 根据省、市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泉州校区人才周转公寓租金标准暂定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
方米 12 元。若遇重大政策变动,将视政策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并公布租金标准。
第十一条 人才周转公寓租金按月结算,学校将在承租者
入住下个月起收取租金,在办结有关退房手续后的下个月起停
止收取,由学校财务处在其工资中代为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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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泉州校区人才周转公寓租赁期为五年,因特殊
情况经审批同意的可以续租。租金按第十条规定标准收取。租
赁期内学校给予承租者每月租金50%的租金补贴;第六年起学
校不再补贴租金。不论租金标准如何调整,租赁的第七年开始,
租金采用阶梯级方式逐步增加,每年租金在前一年的基础上按
标准租金的10%递增。居住期限最长累计不超过十年,期满必
须退出人才周转公寓。
第四章 公共部分管理
第十三条 公共部分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电梯运
行、公摊水电、卫生等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 元收
取,用于支付电梯运行、公摊水电、卫生等费用,并由学校财
务处在其工资中代为收缴。
第十四条 租赁人才周转公寓期间的水、电、燃气、电信
等费用由承租者自行缴纳。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人才周转公寓的分配和管理在住房制度改革
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承租者入住人才周转公寓时需缴纳2000 元的
住房保证金,若居住期内无违规行为,退房时退还住房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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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息)。
第十七条 人才周转公寓已统一进行基本装修,不允许二
次装修。
第十八条 教职工入住人才周转公寓之前,学校负责套房
内设施、设备的配备(维修)。教职工入住人才周转公寓后,
其套房内设施、设备维修及相关费用由教职工自行承担,学校
只承担人才周转公寓公共部分维修工作。承租者需对维修提供
相应协助。
第十九条 教职工入住人才周转公寓时须和学校房产管
理部门以及物业管理部门共同确认套房设施、设备的完整,签
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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