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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暂行规定.PDF

发布:2017-05-24约2.92千字共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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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泉州校区人才周转公寓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泉州校区人才周转公寓的管理,根据省、 市及学校住房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 行规定。 第二条 泉州校区人才周转公寓是指本规定发布后泉州 校区新建成的教职工周转公寓。 第三条 泉州校区人才周转公寓性质为改善型教职工周 转房,将采取不同于原两校区保障型周转房的管理模式实施租 赁管理。 第四条 承租者除应自觉遵守人才周转公寓的管理规定, 还应履行合同约定事项。 第二章 租赁原则 第五条 泉州校区人才周转公寓租赁对象为我校具有事 业编制并以泉州校区为主要工作地点的教职工。 第六条 根据有关规定,以下教职工不能租赁泉州校区人 才周转公寓: 1.已购买过学校福利性质住房(包括泉州校区的新南小区、 - 1 - 东区、金山小区;厦门校区滨水商品房)、泉州各类政策房(经 济适用房、集资房、限价房、公房等)或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 贴、学校引进人才住房补贴的教职工; 2.夫妻双方均为我校正式教职工,分别在两校区工作,但 已在厦门校区申请周转房套房(含一房型套房在内的所有套房) 的。 第七条 人才周转公寓分配顺序根据华大综 ﹝2009 ﹞87 号文规定,按积分高低排序后进行分配。新报到的教职工符合 入住人才周转公寓条件的,按报到先后顺序挑选住房。 第八条 学校将对泉州校区人才周转公寓的选房、调房工 作予以公开,做到公平、公正,接受广大教职工监督。 第九条 学校可根据房源情况、管理需要等进行住房调整, 承租者应服从学校的住房安排。 第三章 租金管理 第十条 根据省、市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泉州校区人才周转公寓租金标准暂定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 方米 12 元。若遇重大政策变动,将视政策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并公布租金标准。 第十一条 人才周转公寓租金按月结算,学校将在承租者 入住下个月起收取租金,在办结有关退房手续后的下个月起停 止收取,由学校财务处在其工资中代为收缴。 - 2 - 第十二条 泉州校区人才周转公寓租赁期为五年,因特殊 情况经审批同意的可以续租。租金按第十条规定标准收取。租 赁期内学校给予承租者每月租金50%的租金补贴;第六年起学 校不再补贴租金。不论租金标准如何调整,租赁的第七年开始, 租金采用阶梯级方式逐步增加,每年租金在前一年的基础上按 标准租金的10%递增。居住期限最长累计不超过十年,期满必 须退出人才周转公寓。 第四章 公共部分管理 第十三条 公共部分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电梯运 行、公摊水电、卫生等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 元收 取,用于支付电梯运行、公摊水电、卫生等费用,并由学校财 务处在其工资中代为收缴。 第十四条 租赁人才周转公寓期间的水、电、燃气、电信 等费用由承租者自行缴纳。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人才周转公寓的分配和管理在住房制度改革 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承租者入住人才周转公寓时需缴纳2000 元的 住房保证金,若居住期内无违规行为,退房时退还住房保证金 - 3 - (不计息)。 第十七条 人才周转公寓已统一进行基本装修,不允许二 次装修。 第十八条 教职工入住人才周转公寓之前,学校负责套房 内设施、设备的配备(维修)。教职工入住人才周转公寓后, 其套房内设施、设备维修及相关费用由教职工自行承担,学校 只承担人才周转公寓公共部分维修工作。承租者需对维修提供 相应协助。 第十九条 教职工入住人才周转公寓时须和学校房产管 理部门以及物业管理部门共同确认套房设施、设备的完整,签 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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