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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深圳辖区上市公司
审计业务存在的常见问题通报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近几年我局在上市公司现场检查、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
管和会计师事务所现场检查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辖
区上市公司会计报表审计业务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
执业质量,也影响了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为促
进各会计师事务所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执
业,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我们对其中具有普遍性
和代表性的问题进行了归纳,现予以通报。请各会计师事务
所逐项对照查找本事务所在执行审计业务方面存在的问题,
切实整改,并进一步完善业务质量控制,避免类似问题重复
发生。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深圳辖区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存在
的常见问题》
深圳证监局
2009 年 1 月 1 日
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深圳辖区上市公司
审计业务存在的常见问题
一、业务承接和保持阶段存在的问题
(一)首次承接业务时未按准则要求实施相应的审计程
序
在首次承接业务前,前后任会计师的沟通不够或流于形
式。如在承接业务前,没有与前任会计师进行沟通或没有将
与前任会计师沟通的情况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在向前任会
计师发出《沟通函》未得到回复的情况下,没有与前任会计
师再次进行沟通等。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
准则第 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相关规定。
在首次承接业务前,未采取相应的审计程序对期初余额
进行审计,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31 号—
—首次接受委托对期初余额的审计》的相关规定。
(二)没有建立或有效执行业务承接和保持的质量控制
程序
在决定是否承接或继续保持客户关系方面,没有遵照准
则的相关要求对客户的经营风险、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进
行初步评价并形成审计工作底稿;业务承接和保持的批准程
序未按照事务所内部规定严格履行。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5101 号——业务质量控制》的相关
规定。
(三)业务约定书不符合准则要求
与客户签署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内容不完整,如缺少签署
时间、委托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字、出具审计报
告的时间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准则要求的必
备内容,导致业务约定事项缺乏法律效力;审计业务开始时
间早于业务约定书签订时间;对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以外的鉴
证业务或审阅业务未签订业务约定书等。上述情况不符合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
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
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相关规定。
二、计划审计工作阶段存在的问题
(一)保持审计独立性的审计程序不充分
未评价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保持审计独立性的相
关程序执行不完善。如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没有就审计
业务的独立性要求是否得到遵守形成结论,也没有在审计工
作底稿中记录与独立性有关的结论及讨论情况,不符合《中
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
质量控制》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 5101 号——
业务质量控制》关于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二)审计计划不符合准则要求
没有遵循准则要求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的内容不完整。如总体审计策
略未明确审计业务的特征、审计业务的报告目标、计划审计
的时间安排和所需沟通的性质等,未评价项目组成员的专业
胜任能力并对审计资源进行适当的调配,未确定管理、指导
和监督审计资源的要求,包括确定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性
质、时间、范围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总体审计策略和具
体审计计划的制定和修订缺少事务所各级审批的留痕;项目
负责人未参与审计计划的制定等。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
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01 号——计划审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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