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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深圳辖区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存在的常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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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深圳辖区上市公司 审计业务存在的常见问题通报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近几年我局在上市公司现场检查、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 管和会计师事务所现场检查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辖 区上市公司会计报表审计业务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 执业质量,也影响了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为促 进各会计师事务所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执 业,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我们对其中具有普遍性 和代表性的问题进行了归纳,现予以通报。请各会计师事务 所逐项对照查找本事务所在执行审计业务方面存在的问题, 切实整改,并进一步完善业务质量控制,避免类似问题重复 发生。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深圳辖区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存在 的常见问题》 深圳证监局 2009 年 1 月 1 日 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深圳辖区上市公司 审计业务存在的常见问题 一、业务承接和保持阶段存在的问题 (一)首次承接业务时未按准则要求实施相应的审计程 序 在首次承接业务前,前后任会计师的沟通不够或流于形 式。如在承接业务前,没有与前任会计师进行沟通或没有将 与前任会计师沟通的情况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在向前任会 计师发出《沟通函》未得到回复的情况下,没有与前任会计 师再次进行沟通等。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 准则第 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相关规定。 在首次承接业务前,未采取相应的审计程序对期初余额 进行审计,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31 号— —首次接受委托对期初余额的审计》的相关规定。 (二)没有建立或有效执行业务承接和保持的质量控制 程序 在决定是否承接或继续保持客户关系方面,没有遵照准 则的相关要求对客户的经营风险、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进 行初步评价并形成审计工作底稿;业务承接和保持的批准程 序未按照事务所内部规定严格履行。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5101 号——业务质量控制》的相关 规定。 (三)业务约定书不符合准则要求 与客户签署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内容不完整,如缺少签署 时间、委托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字、出具审计报 告的时间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准则要求的必 备内容,导致业务约定事项缺乏法律效力;审计业务开始时 间早于业务约定书签订时间;对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以外的鉴 证业务或审阅业务未签订业务约定书等。上述情况不符合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 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 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相关规定。 二、计划审计工作阶段存在的问题 (一)保持审计独立性的审计程序不充分 未评价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保持审计独立性的相 关程序执行不完善。如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没有就审计 业务的独立性要求是否得到遵守形成结论,也没有在审计工 作底稿中记录与独立性有关的结论及讨论情况,不符合《中 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 质量控制》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 5101 号—— 业务质量控制》关于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二)审计计划不符合准则要求 没有遵循准则要求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的内容不完整。如总体审计策 略未明确审计业务的特征、审计业务的报告目标、计划审计 的时间安排和所需沟通的性质等,未评价项目组成员的专业 胜任能力并对审计资源进行适当的调配,未确定管理、指导 和监督审计资源的要求,包括确定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性 质、时间、范围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总体审计策略和具 体审计计划的制定和修订缺少事务所各级审批的留痕;项目 负责人未参与审计计划的制定等。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 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01 号——计划审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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