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7149.4-1997化妆品毛发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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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7149,4一 1997
望绪
前 「1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实施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的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仅涉及化妆品引起的毛发损害。
本标准从 1998年 12月 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解放军空军总医院、北京协和医院、南京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大连医学院第二附
属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兆庄、蔡瑞康、刘玮、赵辨、黄败。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国家标 准
Gs 17149.4一 1997
化妆品毛发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Diagnosticcriteriaandprinciplesofmanagementof
hairdamageinducedbycosmetics
化妆品毛发损害是指应用化妆品后引起的毛发损伤。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毛发损害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化妆品引起的毛发损害。
2 诊断原则
有明确的毛发化妆品接触史,使用化妆品后发生毛发损害,停用化妆品后可以逐渐恢复正常。应除
外其他毛发病变,必要时对所用化妆品进行鉴定分析。
诊断标准
3.1 化妆品毛发损 害必须有发用化妆品接触史,如洗发护发剂、发乳、发胶、染发剂、生发水、描眉笔、
眉胶、睫毛油等。
3.2 在使用上述化妆品后出现毛发脱色、变脆、分叉、断裂、脱落、失去光泽、变形等病变。
3.4 应除外其他原因引起的毛发损害,如头癣、发结节纵裂、管状发、斑秃、男型秃发等。
3.5 停止使用毛发化妆品后可逐渐恢复正常。
3.6 必要时对毛发化妆品及损害之毛发进行分析检查以协助确定病因。
4 处理原则
月 月
I
﹃ … 停用原来使用的毛发化妆品。
月 n
口 工
J
.
清洁毛发,除去残留化妆品。
月 八
嘴
﹃
9 可做一般的护发处理,不需特别治疗。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一12一15批准 1998一12一01实施
Gs17149.4一 1997
附 录 A
提(示的附录)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A1 化妆品毛发损害与化妆品中所含成分 如(染料、去污剂、表面活性剂、化学烫发剂以及其他添加剂
等)有关。
A2 非化妆品引起的毛发损害如头癣、发结节纵裂、管状发、斑秃、男型秃发等,应注意与化妆品毛发损
害区别。
A3 取发样做显微镜下观察,分辨毛发损害的状态,必要时做化妆品分析有利于确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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