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7149.7-1997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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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7149.7一 1997
健绪
前 「1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实施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的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涉及化妆品引起的皮肤色素异常改变。
本标准从 1998年 12月 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解放军空军总医院、北京协和医院、南京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大连医学院第二附
属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兆庄、蔡瑞康、刘玮、赵辨、黄败。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国家标 准
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诊断标准
GB 17149.7一1997
及 处 理 原 则
Diagnosticcriteriaandprinciplesofmanagement
ofskindiscolourationinducedbycosmetics
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是指应用化妆品引起的皮肤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等。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因使用化妆品引起的皮肤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等异常改变。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7149.2-1997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7149.6-1997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3 诊断原则
有明确的化妆品接触史,在接触部位发生皮肤色素沉着和色素减退,或继发于皮肤炎症之后发生上
述病变。除外非化妆品引起的色素异常,必要时做斑贴试验 见( GB17149.2)和光斑贴试验 见(
GB17149.6)以协助诊断。
4 诊断标准
4 . 月 .
. 有明确的化妆品接触史。
4 . 乙 口 皮肤色素异常发生在接触化妆品的部位。
4 . , 口 面部色素异常可在较长时间使用某种化妆品后直接发生或在 日晒后发生,或继发于皮肤炎症之
后
。
4.4 化妆品皮肤色素改变可表现为青黑色不均匀的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斑,且常伴有面部皮肤过早老
化现象,可因某些化妆品直接作用造成,亦可因应用含有感光物质的化妆品经 日晒后发生,或继发于化
妆品皮炎之后。
4.5 必要时做斑贴试验 见(GB17149.2)或光斑贴试验 见(GB17149.6)以协助寻找病因。
4.6 排除非化妆品引起的其他皮肤色素异常改变。
5 处理原则
反 月
︺ … . . 停用所有可疑的化妆品。
‘ 0
J ‘ 避免 日晒。
‘ 弓
」
J 按一般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皮肤病治疗原则进行治疗。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7一12一15批准 1998一12一01实施
GB 17149.7一 1997
附 录 A
提(示的附录)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A1 化妆品色素异常多因化妆品直接染色或刺激皮肤色素增生造成,亦可继发于化妆品皮炎或化妆品
光感性皮炎后,应根据病史症状及必要的斑贴试验 见(GB17149.2-1997附录A)和光斑贴试验 见(
GB17149.6-1997)予以确诊。
A2 化妆品中含有不纯的石油分馏产品、某些染料及感光的香料等均可引起皮肤色素异常。
A3 引起皮肤色素变化的因素很多,应注意和非化妆品所致的黄褐斑、女子颜面黑斑、色素型扁平苔
醉、瑞尔黑变病、阿狄森病、白瘫风、单纯糠疹等鉴别。
A4 诊断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主要靠病史和临床表现,必要b;可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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