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7149.1-1997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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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7149.1一 1997
侣绪
前 .二1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实施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不同种类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的总则。凡符合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定义,并具
有相应临床表现者均可按本标准的原则进行诊断和处理。
本标准从 1998年 12月 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B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解放军空军总医院、南京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
职业病研究所、大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北京协和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辨、蔡瑞康、刘玮、薛春霄、黄败、袁兆庄。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国家标 准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 则 GB 17149.1一 1997
Diagnosticcriteriaandprinciplesofmanagement
ofskindiseasesinducedbyc
-Generalguideline
化妆品皮肤病是指人们 日常生活中使用化妆品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皮肤病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7149.2-1997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7149.3--1997 化妆品座疮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7149.4-1997 化妆品毛发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7149.5-1997 化妆品甲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7149.6-1997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7149.7-1997 化妆品皮肤奋素异常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3 定义
本标准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 皮(肤、毛
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 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使用化妆品
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采用下列定义:
3.1化妆品接触性皮炎 contactdermatitisinducedbycosmetics
化妆品引起的刺激性或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3.2化妆品光感性皮炎 photosensitivedermatitisinducedbycosmetics
由化妆品中某些成分和光线共同作用引起的光毒性或光变应性皮炎。
3.3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 skindiscolourationinducedbycosmetics
接触化妆品的局部或其邻近部位发生的慢性色素异常改变,或在化妆品接触性皮炎、光感性皮炎消
退后局部遗留的皮肤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
3.4 化妆品痊疮 acneinducedbycosmetics
经一定时间接触化妆品后,在局部发生的痊疮样皮损。
3.5化妆品毛发损害 hairdamageinducedbycosmetics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一12一,5批准 1998-12一01实施
GB 17149.1一 1997
应用化妆品后出现的毛发干枯、脱色、折断、分叉、变形或脱落 不(包括以脱毛为目的的特殊用途化
妆品)。
3.6化妆品甲损害 naildamageinducedbycosmetics
长期应用化妆品引起的甲剥离、甲软化、甲变脆及甲周皮炎等。
4 诊断原则
根据下列条件,综合分析进行诊断。
4.1 发病前必须有明确的化妆品接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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