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教学课件 作者 元克 邱心显 赵敏 第六章 出口合同履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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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出口合同履行 第一节 信用证操作——催证、审证、改证 出口业务合同多按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交。在履行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出口合同中,出口商必须做好信用证的落实(催证)、审核(审证)及必要的修改(改证),以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及货款的及时收回。 一、催证 催证指卖方通知或催促国外买方按合同规定(一般为装运前15天)开出信用证。按合同规定及时开出信用证是买方在信用证支付方式合同中一项主要义务,它是卖方在此种交易中顺利履行合同、安全及时收回货款的前提。 二、审证 理论上讲,国外来证应与买卖合同相符。但在很多实际业务中,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并非与合同完全相符。分析原因,无外乎有两种:工作疏忽或故意。无论那种原因造成不符,都会给卖方履行合同、安全收汇造成隐患。对此,出口商必须提高警惕,注意做好对国外来证的审核。 (一)检查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 (二)检查信用证的付款时间是否与有关合同规定相一致 (三)检查信用证受益人和开证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完整和准确 (四)检查装期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要求 (五)检查能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交单 (六)检查信用证内容是否完整 (七)检查信用证的通知方式是否安全、可靠 (八)检查信用证的金额、币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九)检查信用证的数量是否与合同规定相一致 (十)检查价格条款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十一)检查货物是否允许分批出运 (十二)检查货物是否允许转船 (十三)检查有关的费用条款 (十四)检查信用证中有无软条款 (十五)检查信用证中有无矛盾之处 (十六)对某一问题有疑问,可以向通知行或议付行咨询,得到 他们的帮助 三、改证 改证是对已开立的信用证进行修改的行为。业务中,出口企业通过审证发现与合同不符而我方又不能接受的条款,应及时向开证申请人提出要求修改,并在收到改证通知确定无误后发货。对可改可不改的内容,则可酌情处理。 第二节 出口价格核算 一、货物价格概述 (一)货物的价格表述 (二)货物的作价原则 (三)货物的作价方法 (四)货物的计价货币 (五)计价货币的汇率折算 (六)佣金与折扣 二、货物的价格核算 (一)货物的价格构成 (二)出口货物的价格核算 例题请参照教材 第三节 租船订舱 在CIF或CFR条件下,租船订舱是卖方的主要职责之一。如出口货物数量较大,需要整船载运的,则要对外办理租船手续;如出口货物数量不大,勿需整船装运的,可由外运公司代为洽订班轮或租订部分舱位运输。 租船订舱的准则 1.出口公司根据船公司提供的船期表掌握船、货情况,在船舶抵达港口或截止签单前,及时办理托运手续。 2.出口公司办理订舱手续时,力求准确无误,尽量避免加载(增加订舱数量)、退载和变载的情况发生,以免影响承运人和船、货代理人以及港务部门的工作。 3.对于发生额外特殊货物,如散装油类,冷藏货和鲜活货物的订舱,出口公司应事先通知承运人或船、货代理人,并列明要求。 出口订舱流程: 一、接受货主询价 二、接单(接受货主委托) 三、订舱 四、做箱 五、报关(有时同时、有时先于做箱) 六、提单确认和修改 七、签单 八、航次费用结算 九、提单、发票发放(提单样本) 十、应在一个月内督促航次费用的清算并及时返还货主的“核销退税单” 第四节 备货报检 一、出口备货的总体要求 准备货物是履行合同的重要环节,也是卖方(出口方)的基本义务。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按照合同交付货物、移交单据和转移货物所有权是卖方的三项基本义务,而其中交付货物又是最主要的义务,做好交付货物工作的基础是货物的准备。 在备货的过程中,出口商无论是出口纺织原料、纺织面料,还是服装,都必须掌握以下总体原则: (一)货物的品质必须与出口合同的规定相一致 (二)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出口合同的规定 (三)货物的数量必须符合出口合同的规定 (四)货物备妥时间应与合同与信用证装运期限相适应 二、出口备货的流程与主要工作 (一)出口备货流程 (二)出口备货的主要工作 (三)出口商品报验手续 (四)商检证书领取时注意要点 第五节 投保 一、投保: 我国出口货物一般采取逐笔投保的办法。按FOB或CFR术语成交的出口货物,卖方无办理投保的义务,但卖方在履行交货之前,货物自仓库到装船这一段时间内,仍承担货物可能遭受意外损失的风险,需要自行安排这段时间内的保险事宜。按CIF或CIP等术语成交的出口货物,卖方负有办理保险的责任,一般应在货物从装运仓库运往码头或车站之前办妥投保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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