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022年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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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加强对医院的监督管理,
逐步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学(协)会、医疗保险机构、社
会评估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医院质量监管和评审评价制
度,促进医院加强内涵建设, 保证医疗安全, 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统筹利用全社会医疗卫生资源,
充分发挥医疗体系整体功能,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医院评审是指医院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医疗机构
基本标准和医院评审标准,开展自我评价 , 持续改进医院工作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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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以确定医院等级的过程。
评审组织是指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 ,具体负责医院评审的
技术性工作的专门机构。评审组织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组建或是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适宜第三方机构。
第三条 各级各类医院均应当遵照本办法参加评审。
第四条 医院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公
平公正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
针,围绕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体现以病人为中心。
第五条 各级各类医院评审标准由卫生部统一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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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医疗卫生工作重点、医院管
理实际,结合本地特点,遵循“内容只增不减,标准只升不降”
的原则,适当调整标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六条 医院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
周期性评审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在评审期满时对医院进行的综
合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在评审周期内适时对
医院进行的检查和抽查。
第七条 通过医院评审,促进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规
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
体系,对医院实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分级管理。
第二章 评审权限与组织机构
第八条 卫生部和卫生部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医院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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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领导、 组织、抽验、质量控制及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九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
本辖区的医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
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十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
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 评审组织负责以下事项:
(一)在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评审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
评审的技术性工作,提出评审结论建议;
(二)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 参与组建和管理评审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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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组织评审专家的培训工作;
(三)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建由卫生行政部
门、行业学(协)会、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医疗机构
等方面的专家和群众代表组成的评审专家库。 《医院评审专家库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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