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非关税措施协议(90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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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关税措施协议 第一节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第二节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第三节 海关估价协议 第四节 装运前检验协议 第五节 原产地规则协议 第六节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 第七节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第一节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AGREEMENT?ON?THE?IMPLEMENT?OF?SANITATY?AND?PHYTOSANITARY?MEASURES(SPS) 一、产生背景 二、主要内容 一、产生背景 1. 《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允许缔约方采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前提是这些措施不得对情形相同的成员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也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但在实践中,一些缔约方滥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阻碍了正常的国际贸易。而《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关条款的规定过于笼统,难以操作,不能有效约束缔约方滥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因此,国际贸易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制定一个明确和便于执行的具体规则。 产生背景 2.在”乌拉圭回合”中,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问题起初作为《农业协议》谈判内容的一部分。当时许多缔约方担心,在农产品非关税措施被转换成关税以后,某些缔约方可能会更多地、不合理地使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阻碍国际贸易发展。为消除这种威胁,”乌拉圭回合”达成了《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同时在《农业协议》中设有专门条款,世贸组织成员方同意执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产生背景 3.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有一定的联系,后者吸收了前者的文本结构。 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各自的管辖范围不一样,前者仅涉及食品安全、动物卫生和植物卫生三个领域;后者涉及范围广泛,除与上述三个领域有关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外,其他所有产品的技术法规和标准都受其管辖。 二、主要内容 (一)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含义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指,成员方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实现下列具体目的而采取的任何措施: 1.保护成员方领土内人的生命免受食品和饮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及外来动植物病虫害传入危害。 2.保护成员方领土内动物的生命免受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及外来病虫害传入危害。 3.保护成员方领土内植物的生命免受外来病虫害传入危害。 4.防止外来病虫害传人成员方领土内造成危害。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包括: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和程序,特别是最终产品标准;工序和生产方法;检测、检验、出证和审批程序;各种检疫处理;有关统计方法、抽样程序和风险评估方法的规定;与食品安全直接有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等。 (二)应遵循的规则 1.非歧视地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成员方在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时,应遵守非歧视原则。即不能在情形相同或相似的成员间,包括该成员与其他成员之间造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尤其是在有关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方面,应给予其他成员的产品国民待遇。 2.以科学为依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成员方应确保任何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都以科学为依据,不能实施或停止实施没有充分科学依据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如果在科学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采取某种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只能是临时性的,并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科学评估。 应遵循的规则 3.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制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为广泛协调成员方所实施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各成员应根据现行的国际标准制定本国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但世界贸易组织本身并不制定国际标准,而是由其他相关国际组织,特别是食品法典委员会、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动植物卫生等国际标准。 例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和颁布各种农药在不同农产品中的残留限量标准,即最大残留许可量(MRLs) CAC制订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被认为是可以普遍采用的国际标准 WTO成员国以WTO/TBT/SPS通报的形式公布包括水果在内的涉及各类食品和农产品上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每年超过100项, 而这些通报内容涉及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许多都严于CAC的标准。 应遵循的规则 4.等同对待出口成员达到要求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如果出口成员对出口产品所采取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客观上达到了进口成员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进口成员就应接受这种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并允许该种产品进口,即使这种措施不同于自己所采取的措施,或不同于从事同一产品贸易的其他成员所采取的措施。 应遵循的规则 5.根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确定适当的保护水平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指,进口方的专家在进口前对进口产品可能带入的病虫害的定居、传播、危害和经济影响,或者对进口食品、饮料、饲料中可能存在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可能产生的潜在不利影响,作出的科学分析报告。该报告是进口方是否进口某种产品的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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