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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标准与法规第六章-1幻灯片.ppt

发布:2017-02-25约字共5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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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食品行政执法概述 食品行政执法:是指国家食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执行适用法律,实现国家食品管理的活动。 食品行政执法特征 食品行政执法的依据 食品行政执法的依据:主要是现行有效的有关食品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所依据的法律和参照的法规等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就是行政执法的依据。 食品行政执法的有效条件 食品行政执法主体 食品行政法主体的概念:依法享有国家食品行政执法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实施食品行政执法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国务院卫生部的职能是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食品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有权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等,依法对食品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合理进行监督的法律制度。 食品行政执法监督的特征 时间:2006年2月27制定并颁布《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该预案的内容;围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定了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职责、监测、预警与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理、应急保障等要素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食品安全事故定义: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其中,发生在学校、幼儿园的食品安全事故,要提高响应级别。 检测、预警与报告 第三节 食品企业中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卫生监督 一 食品企业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2003年7月18日 食品安全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9月1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2004年9月24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确保食品安全的通知 2005年9月1日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作用及意义 实施食品许可证制度可以严把产品质量准入关,打击假冒伪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实施食品许可证制度可以有效解决当前食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 实施食品许可证制度符合国家统一许可证监督管理体制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的总体趋势。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办程序 1.申请阶段 申报初审 受理申请 2.现场核查 3.发证阶段 发证检验 材料上报 决定 证书颁发 4.《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及管理 5.换证 6.年审 7.变更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意义 1.确保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2.提高食品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质量水平 3.规范食品市场秩序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2003年7月18日公布施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基本原则: 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 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 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标志制度。检验合格食品加贴QS标识。 从2010年6月1日起,新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之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起18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物。 200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颁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原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7月18日颁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章第四十七条“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QS标志。没有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GMP)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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