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近视防控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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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近视防控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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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备-医疗保险)【2021】(主)099号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的成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保险人(释义一)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第三条投保人
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被保险人
投保时,年龄为3至20周岁(释义二),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五条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保障内容
第六条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近视防控与矫正治疗保险金”和“近视进展治疗保险金”。
所投保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一)近视防控与矫正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眼位不正、调节能力低下、调节痉挛、集合不足、融像困难等双眼视功能问题或近视、远视、散光等屈光不正需要进行近视防控或矫正治疗,在指定服务网点(释义三)发生的必需且合理(释义四)的近视防控与矫正治疗费用(释义五),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赔付近视防控与矫正治疗保险金。保险人累计给付次数以本合同约定的近视防控与矫正治疗保险金给付总次数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近视防控与矫正治疗保险金给付总次数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近视防控与矫正治疗保险金额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二)近视进展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释义六)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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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保险人认可的验光师(释义八)确诊其任意一只眼睛的近视程度(释义九),较被保险人投保时进展达到保单约定的标准,需要配镜矫正的,在指定服务网点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配镜费用(释义十),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赔付近视进展治疗保险金。保险人累计给付次数以本合同约定的近视进展治疗保险金给付总次数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近视进展治疗保险金给付总次数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近视进展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犹豫期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2日(含第2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人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通过保险人同意或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申请,视为投保人的书面申请。
第八条责任免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提供的验光处方的日期不在保险期间内的;
(二)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提供的验光处方不是由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验光师出具;
(三)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前往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保险人指定的服务网点进行复查;
(四)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五)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六)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眼睛的伤害;
(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八)战争、军事冲突、武装叛乱或暴乱、恐怖袭击。
第九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合同的近视防控与矫正治疗保险金额、近视进展治疗保险金额和总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能进行变更。
第十条保险期间与不保证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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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为不可续保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
第三部分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一条提示和说明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保险单和保险凭证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将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