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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含义根据《公司章程》
确定。
第三条 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的相关
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上市公司
及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
(三)第一大股东;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人与公司
的相关行为,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制度,明确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
序及保证公司独立性的具体措施,确立相关人员在从事公司相关工作中的职责、权
限和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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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资产完整,不得侵害公司对其法
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转
让给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资产的完整性:
1、与公司共用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2、以显失公平的方式与公司共用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3、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公司的资产。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
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
响公司人事任免或者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
员履行职责;
(二)任命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或董事会秘书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
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三)要求公司为其无偿提供服务;
(四)指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
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五)向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
响公司财务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
(二)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三)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其他管理软件,控制公司的财务核算或资金
调动;
(四)要求公司为其支付或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出。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其下属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为公司提供日常金融服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财务公司以及相关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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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配合公司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督财务公司规范运作,保
证公司存储在财务公司资金的安全,不得利用支配地位强制公司接受财务公司的服
务。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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