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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三钢闽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及信息问询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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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及信息问询制度 (2011 年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福建三钢闽 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行为和 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本制度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所有规定,均同样适 用于其他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1、直接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2、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在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 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控制、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其他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认定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勤勉义务。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1、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 支出; 2、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3、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4、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5、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6、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7、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8、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9、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 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 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 平性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如实地书面回答相关问询。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 益。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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