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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制教学课件》4营业税.ppt

发布:2017-03-04约1.1万字共39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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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5.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四、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5%征收营业税。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起征点优惠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六节 税收优惠 二、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法定减免)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三、其他减免(政策性减免):见教材。 第七节 征收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某些项目特殊规定: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三、 纳税地点----原则上采取属地征收方法 (1)提供应税劳务——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但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劳务发生地。 (2)转让无形资产——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但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所在地的。 (3)销售、出租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4)扣缴义务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报税而自应报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未报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第四章 营业税 本章内容:   第一节 营业税基本原理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 税目与税率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节 几种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第六节 税收优惠   第七节 征收管理    第一节 营业税基本原理 一、营业税的概念   中国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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