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工作实施(行)办法(最终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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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集团督查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集团督查工作,提高工作推动的效率和质量,促使集团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集团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局性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结合集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工作的指导思想:以服务领导科学决策、促进地铁集团工作为中心,以提高执行力为重点,以强化督查考核为保证,积极探索督查工作内在规律,创新工作理念,完善长效机制,强化工作手段,形成全员参与、分工协作、狠抓落实的良好局面,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运转和全面深入落实。
第三条 督查工作的任务:督查进度,发现问题,报告情况。
第四条 督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令必行原则。凡集团领导班子的决策、会议议定事项,领导批示、交办事项,按照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有交必办,限期办结,确保政令畅通。
(二)实事求是原则。要全面、客观、准确地了解情况,反映问题,要讲真话、报实情,不回避矛盾,为领导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三)务实高效原则。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切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注重实效。
(四)归口办理原则。对涉及各子公司、职能部门的督查事项,由相应子公司和职能部门负责完成办理任务。
第二章 督查工作范围、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督查工作范围:
(一) 市委、市政府、市规划建设交通工委、市建设交通委及城投集团领导批示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 地铁集团主要领导批示和交办的事项;
(三) 地铁集团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重点工程;
(四) 地铁集团领导班子会议和专题会议作出的重大决策以及议定的督查事项;
(五) 市人大、政协议提案、网络媒体相关受理事项的回复及落实情况;
(六) 其它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六条 成立由集团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对督查落实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办公室。
第七条 集团办公室下设督查室,督查室是地铁集团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集团各项工作的督查实施、协调、服务和调研工作。
第八条 集团各部室、各子公司是具体督查事项的承办主体。各部室、各子公司的一把手是本单位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承办的督查事项做出部署,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专人办理。各部室负责人和各子公司办公室负责人为督查工作联系人。
第九条 对需要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事项,明确主办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作为牵头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研究落实。协办单位要无条件配合,共同做好办理工作。办理情况由主办单位向督查室书面报告。
第三章 督查工作程序
第十条 市委、市政府、市规划建设交通工委、市建设交通委及城投集团领导批示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以及地铁集团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市委、市政府、市规划建设交通工委、市建设交通委及城投集团领导批示督查事项;地铁集团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重点工程;地铁集团领导班子会议和专题会议议定督查事项;地铁集团主要领导批示和交办的事项;市人大、政协议提案、网络媒体相关受理事项;其它需要督查的事项。
(二)承办。根据督查事项,确定不同的办理方式:
1.自办。对不宜交由其它单位和部门办理的或领导明确要求督查室办理的事项,由督查室直接办理。
2.转办。督查室拟定《督办通知单》,明确主办单位、协办单位、督查内容、反馈时限和反馈方式等,经领导审签后转承办单位办理。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督办通知单》的要求办理。 督查室及时催促各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办理情况,对重大事项进行跟踪督办。
承办单位的回复要经办复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督查室;确需较长时间办结的督查事项,应按有关要求向督查室书面报告办理工作进展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并填写《督办事项调整申请表》,报集团主要领导批准。
督查室应认真审查承办单位办理结果是否符合办理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回复,应退回承办单位进一步研究办理,重新回复。
(三)协调。在督查过程中,对督查事项具体责任不明确的情况进行协调,明确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推动工作有序进行。
(四)呈报。对领导批示的督查事项、领导班子会议和专题会议议定的督查事项,督查室将督办情况形成文字材料,向集团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一条 集团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督查程序:
(一)任务分解。由集团督查室主导,各单位配合,按照年度工作安排逐项分解到有关部门、单位,明确目标任务,明确唯一责任人(包括主管领导、单位和部门的责任人),明确完成时限,经领导审定后,印发各部室和子公司。
(二)督查。根据各项任务完成时限要求,采取发督查通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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