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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天茂集团: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pdf

发布:2017-09-19约5.3千字共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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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2011年6月20日经五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 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 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 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将注意尚未公布的内幕信息的保密,避免选择性信息 披露行为。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 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平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保持信息的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第九条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 息披露。 第十条 高效低耗原则: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公司将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 通成本。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十一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 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 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 第十三条 对于来访的特定对象,应当由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待前 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 组织接待工作。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 第十四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 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我公司。 第五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已经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工作者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 创造良好途径。 第十七条 公司将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将注意 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九条 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有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 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并作出报道。 第二十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 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为特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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