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天茂集团:内幕信息保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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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2011 年6 月20 日经五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
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
人。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
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等部门参与共同作好前述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办公室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公司对外的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办公
室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
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均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
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
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
1、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4、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资产购置决定;
5、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6、公司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违约情况;
7、公司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8、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0、公司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
11、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
12、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13、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14、公司盈利预测;
15、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或因严重违法被进行行政调查或行政处罚;
16、《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17、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18、公司提供对外担保以及债务担保的变更;
19、公司主要经营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20、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
21、收购或者兼并;
22、合并或者分立;
23、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内容;
24、公司的远景规划及短期重大经营计划;
25、发生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或经营成果;
26、公司重大关联交易;
27、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28、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29、公司减资、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30、公司被有关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31、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32、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33、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3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3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3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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